首封的房產竟被“後來者”裝修了?銀行流水撕開虛假訴訟面紗|今晚九點半

本應空置封存的查封房產內

卻傳出刺耳的電鑽與敲打聲

房產的首次查封權利人秦某

發現溫某正對已被查封的房屋

進行大規模裝修

並稱自己也是案涉房屋的查封權利人

且已承租該房屋

本應空置封存的查封房產內,卻傳出刺耳的電鑽與敲打聲,工人進進出出,瓷磚堆滿樓道房產。房產的首次查封權利人秦某趕到現場,竟見到溫某指著門上張貼的“輪候查封”公告稱:“這房現在歸我!”明明自己是首封權利人,為何突然冒出個“後來者”接管房產?

日前,經湖北省三級檢察機關聯動監督辦案,一起虛假訴訟案件的真相被徹底揭開房產

一紙仲裁裁決引發執行衝突

事情要追溯到2014年6月房產。當時,湖北棗陽市民秦某因張某等人長期拖欠500萬元借款,將其訴至棗陽市法院。訴訟過程中,為防止張某等人轉移財產,秦某申請財產保全。法院依法對張某名下一處土地使用權予以凍結,並對地上建築物實施預查封。同年12月,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法院出具調解書,確認張某等人應償還秦某本金及利息500餘萬元。後秦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於2016年6月、2019年5月對該不動產分別進行正式查封及續封。

然而,在2020年9月,秦某卻發現溫某正在對這套已被查封的房屋進行大規模裝修房產。溫某聲稱自己也是案涉房屋的查封權利人,且已承租該房屋。秦某定睛一看,查封公告確係法院出具,內容顯示的是另案輪候查封——源於溫某與張某之間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商事仲裁案。

什麼是輪候查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0修正)第26條明確規定,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房產

雖然輪候查封有法律規定,但秦某還是十分不解:房子早已被法院查封,張某也已下落不明,溫某如何取得“租賃權”?激動之下,秦某與溫某發生爭執,經法院工作人員到場制止並協調,溫某暫停了裝修施工房產。事後,秦某委託律師調閱溫某與張某的仲裁卷宗,發現仲裁案件中的借貸事實存在諸多疑點。

2021年7月,秦某以該案涉嫌虛假仲裁為由,向襄陽市中級法院申請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但法院以超過法定申請期限為由駁回房產。隨後,他又向湖北省高階法院申請複議,同樣被駁回。

銀行流水撕開虛假面紗

展開全文

無奈之下,2023年2月,秦某向湖北省檢察院申請民事執行監督房產。湖北省檢察院將該案交由襄陽市檢察院辦理,由襄陽市檢察院與老河口市檢察院組成聯合辦案組共同辦案。鑑於案件可能存在虛假訴訟,且涉及仲裁與執行交叉問題,辦案組確立了“從仲裁源頭查起、以客觀證據破局”的辦案思路。

經審查仲裁卷宗,辦案組發現,溫某在仲裁申請書上稱:其與張某之間存在數年借貸關係,經對賬累計向張某出借本金320萬元房產。但在仲裁庭開庭審理時溫某又稱:2013年3月,張某以建房需資金為由一次性向自己借款320萬元,並表示自己是以將銀行卡直接交給張某使用的方式交付該款項。溫某前後說法不一,事實到底如何?

因溫某前後對借款時間、用途、交付方式等關鍵事實陳述存在矛盾,辦案組重點審查溫某提交的47筆對賬記錄,並開展異地檢察協作,請求協助調取相關賬戶的交易憑證及網點資訊房產

經審查,更多有悖於常理之處浮出水面:47筆所謂的“借款”中,共有41筆交易地點不在張某經常居住地,甚至多筆交易是在北京、廣東深圳等地的ATM機上操作,其中28筆為現金支取,根本無法證明款項實際交付給張某;其中一筆70萬元的“借款”是溫某本人在北京取現,這與“將銀行卡交由張某使用”不符;溫某的案涉銀行卡曾向第三人江某多次轉賬,這些轉賬均被認定為溫某和張某之間的借款,而溫某卻稱自己不認識江某,在將銀行卡“歸還”溫某後,江某又向案涉銀行卡進行多次轉賬;案涉銀行卡於2013年6月1日在北京向溫某的妻子陳某轉賬1.2萬元,陳某隨即用此款購買保險,雙方在對賬時也將這筆轉賬作為溫某向張某的借款房產。據此,檢察官認為,雙方資金流向軌跡顯然不符合交易邏輯。

至此,虛假仲裁的輪廓逐漸清晰房產。辦案組在制定周密詢問提綱後,對溫某進行調查核實。面對無可辯駁的客觀證據,溫某無法對案件中的諸多不合理之處作出合理解釋。因該案超過半數的資金未直接轉給張某,辦案組認為該案屬於部分虛假型虛假訴訟,已嚴重擾亂司法秩序,損害真實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檢察監督守護首封權益

“溫某在合同履行、資金交付以及仲裁庭審中的諸多行為違背常理,案涉仲裁裁決存在虛假仲裁情形,溫某騙取仲裁裁決書後向法院申請執行,妨礙了訴訟秩序、損害了司法權威房產。”辦案檢察官表示。

2023年12月,辦案組認為溫某雖提供了借款協議書、銀行流水等證據,但其證據與檢察機關調取的證據之間存在多處無法消除的矛盾房產。襄陽市檢察院遂向湖北省檢察院提請監督。同月,湖北省檢察院向湖北省高階法院制發檢察建議,建議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

2025年3月,湖北省高階法院經調查核實後採納檢察建議,認為該案可能存在虛假訴訟,裁定撤銷原執行裁定,將案件發回襄陽市中級法院重新審查房產

同年11月,襄陽市中級法院作出裁定:對溫某申請執行的仲裁裁決不予執行房產。隨著該裁定的作出,秦某作為首封權利人對涉案房產的合法權益得以恢復,涉案房產也迴歸正常執行程式。

(來源房產:檢察日報 通訊員:吳馨雨 周亞茹)

本站內容來自使用者投稿,如果侵犯了您的權利,請與我們聯絡刪除。聯絡郵箱:[email protected]

本文連結://haizhilanhn.com/post/10326.htm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