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解釋(二)

最高法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78次會議透過法律,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法律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被侵權人一併請求機動車使用人與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責任的,由使用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在其過錯範圍內與機動車使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法律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的損失數額法律

第二條 機動車使用人、乘車人等在道路上開門等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主張該責任屬於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機動車一方責任”,並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以及按照商業三者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法律

保險賠償後仍有不足的,由機動車使用人、乘車人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法律

第三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機動車使用人主張減輕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事故形成原因、機動車使用人的具體行為等因素,判斷其是否構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法律

第四條 被侵權人請求賠償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第一千二百零八條等規定,結合證據予以認定法律

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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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法律,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法律,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經營性活動的車輛法律,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法律

第六條 被侵權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有證據證明因交通事故實際產生誤工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其誤工費賠償請求法律

第七條 被侵權人因交通事故致殘後,在訴訟期間因其他原因死亡的,殘疾賠償金仍應依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的標準,按照定型化方式計算法律

第八條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損害,每輛機動車的保險公司均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 超出各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部分,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商業三者險合同約定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依法賠償法律

第九條 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後,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法律。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被侵權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承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以及主張工傷保險待遇、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並依法確定各主體的責任與賠償數額,避免重複賠償法律

第十一條 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參照適用本解釋有關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參照適用法律

第十二條 本解釋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法律

本解釋施行後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法律

資訊來源法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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