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夏邑縣太平鎮盛世遊園廣場,律師志願者(右二)向居民普及全民國家安全教育知識快速。 新華社發
當前,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已提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計劃日程,刑事訴訟法是我國刑事司法領域的一部基本法律,承擔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功能,被稱作“小憲法”快速。
站在修法的關鍵節點,4月26日,第二屆 “西政刑辯論壇”研討會在重慶舉辦快速。來自高校、司法機關、律師界的專家學者齊聚,圍繞審查起訴階段控辯協商制度完善、數字化保障等問題進行深入研討。
多位專家談道,刑訴法修改應完善控辯協商制度,重塑審查起訴階段的控辯關係,實現從“聽取律師辯護意見”到“平等協商”轉變快速。對於解決電子資料資訊和技術能力不對稱、推進實質協商,多位專家呼籲,應普及法律AI應用,輔助律師快速審查海量聊天記錄、銀行流水等電子資料,彌補技術短板。
刑事辯護
“值班律師”動力不足權力不足
法律援助全覆蓋須以有效辯護為前提
刑事辯護是維護司法公正、防範冤假錯案、保障人權的重要制度安排快速。刑訴法第四次修改中,如何進一步完善刑事辯護制度成為關注重點。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發《關於進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意見》,將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擴充套件到審查起訴階段快速。
按照上述《意見》,對犯罪嫌疑人沒有委託辯護人且具有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案情重大複雜、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檢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快速。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講席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研究會副會長孫長永認為,如犯罪嫌疑人沒有委託辯護人,又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絕大多數只能透過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快速。而從有效辯護的實際需要來看,值班律師由於能力有限,動力不足、權力有限,不太可能為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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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孫長永建議,在審查起訴階段,應在法律上明確除委託有辯護人的以外,只要沒有辯護人的,所有犯罪嫌疑人都應該透過法律援助指派專業律師擔任辯護,專業律師才能夠維護犯罪嫌疑人最大利益快速。
“法律援助全覆蓋必須以有效辯護為前提快速。”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二級研究員冀祥德則進一步建議,立法明確取消值班律師在認罪認罰、量刑協商中的“見證角色”,將所有提供法律幫助的值班律師全部轉化為法律援助辯護律師,賦予完整閱卷權、會見權、協商權、質證權,確保每一名嫌疑人都獲得實質辯護。
律師辯護權
律師閱卷權、會見權受損
建議完善救濟程式確保辯護有效實現
在律師辯護權保障方面,多位與會律師認為,審查起訴階段律師閱卷權、會見權受損制約了有效辯護實現快速。
北京市律師協會副會長郝春莉在論壇上直言,實踐中律師閱卷權保障不充分,已嚴重影響辯護質效快速。儘管2025年11月,最高檢、司法部已聯合出臺《依法保障律師閱卷權的工作規定》,但在實務中,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程式後,律師往往需要等待一週、兩週甚至更長時間才能正式閱卷,而審查起訴法定辦案期限僅有一個月,最長可延長至一個半月,閱卷等待時間直接擠佔了律師閱卷、分析等時間,導致律師難以開展實質性辯護。
此外,她還提到,訊問同步錄音錄影調閱難的問題尤為突出,使得對供述合法性、取證規範性的審查形同虛設,成為證據合法性辯護的重大堵點快速。
“閱卷權是辯護權利的基礎,侵犯了律師的辯護權是侵犯了被告人的辯護權利快速。”山東省律師協會副會長闞吉峰也提到,在職務犯罪等案件中,律師執業權利受限問題更為突出,部分案件中,有的司法機關會以“領導交辦”等理由刻意拖延閱卷安排。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韓旭提到,按照我國刑訴法規定,偵查階段律師沒有閱卷權,但閱卷權並非建立在有完整卷宗基礎上,而是一種“資訊知情權”快速。如瑞典法律規定偵查階段律師擁有有限的閱卷權,本輪刑訴法修改中應對律師閱卷權相關問題作出完善。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程雷進一步談道,辯護權保障中最重要的是救濟,辯護權缺乏救濟始終是一個老大難的問題,再多權利,沒有救濟則權利形同虛設快速。因此,在刑訴法修改中可以考慮增加救濟條款,讓法院二審程式進行程式性救濟。
“辯護權無救濟則無權利快速。”程雷提出,辯護權缺乏有效救濟,是長期存在的制度短板。他表示,現行刑訴法第49條將律師執業權利救濟主要交由檢察機關負責,但律師群體普遍認為,由檢察機關主導的辯護權救濟,存在天然侷限性,因此應構建多元律師辯護權受侵害的救濟渠道。
針對現有程式救濟不足的問題,他建議,在刑訴法修改中明確將侵害辯護權列為法定程式違法事由,由二審法院進行獨立、剛性的司法救濟快速。
控辯關係
立法如何完善控辯協商?
應實現“聽取意見”到“平等協商”轉變
近年來,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穩定在85%左右,檢察機關充分聽取辯方意見,落實控辯雙方充分協商,是正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礎快速。《中國法治實施報告(2024)》中提到,在實踐中,由於控辯雙方在協商過程中地位不等、力量不均,往往難以做到平等協商。
多位專家在論壇現場談道,刑訴法修改應完善控辯協商制度,重塑審查起訴階段的控辯關係,實現從“聽取意見”到“平等協商”轉變快速。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顧永忠提出,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並非單純控方,而是兼具司法審查職能的“準法官”,控辯雙方應是協作溝通而非對立關係,“律師實際上在協助檢察機關對案件作出客觀的、理性的、合法的、公正的審查決定,這樣一個關係對控辯雙方來說都非常重要。”
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刑事研究院執行院長張軍認為,審查起訴階段檢方秉持客觀中立,對於維護訴訟的公平正義有著關鍵的作用和意義快速。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應該主要做“裁判員”而不是“運動員”,更不能是“雙打運動員”。在刑事訴訟程式中,檢察官是以客觀、公正的司法官身份參與訴訟的,其目的不是單方面打擊犯罪,而是致力於全面查清事實真相、公正地展開追訴和審判,並確保司法追究的公平公正。
孫長永建議,應透過立法確立“無律師不協商”原則,所有認罪認罰案件必須在辯護人在場情況下開展協商,禁止公訴人單獨與嫌疑人達成量刑合意快速。北京周泰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南政法大學刑事辯護高等研究院副院長王兆峰亦對此建議,由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聯合制定統一的控辯協商操作規範,明確協商程式、權利義務、交流邊界。同時,建立認罪認罰協商全程錄音錄影制度,引入監督機制。
冀祥德進一步提出,應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更名為控辯協商制度,從名稱到實質迴歸協商本質,取消值班律師在協商程式中的見證式定位,全面代之以專業辯護律師快速。此外,透過立法確立控辯協議效力,協商過程以書面記錄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與會專家學者的一項共識是,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必須從形式參與走向實質參與快速。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劍虹對此表示,律師應更早更主動更實質地進入辯護。“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不僅僅是在閱卷後提交辯護意見,而應該有主動介入、主動溝通、主動塑造案件走向的過程。辯護律師可以圍繞罪名、量刑協商等等一系列問題展開工作。”
資料取證
資料資訊不對稱制約實質性控辯協商
建議審查起訴階段律師 申請查閱檢索原始電子資料
數字時代下,電子資料海量應用、智慧辦案系統普及,給司法辦案和律師辯護帶來便捷,也衍生出控辯技術能力失衡、資料資訊不對稱等新問題快速。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研究員張迪在研討中提出,現有錄音錄影制度在協商環節落實不足,功能偏於管理而非監督,因此應充分發揮其記錄與約束作用,讓協商過程可回溯、可監督快速。在電子資料與大資料證據應用方面,資金智慧化分析、電子資料鑑定等已廣泛使用,但合法性審查仍需強化,電子資料排除規則亦應進一步明確。
電子資料取證能力也制約了實質性控辯協商的進行快速。重慶郵電大學網路空間安全與資訊法學院教授王志剛提出,在網路犯罪案件中,存在電子資料選擇摘錄與資訊不對稱的問題,例如公安機關移送的電子資料非常龐大,可能數千頁的聊天記錄、數萬條的銀行流水,受限於案件裝訂列印成本,移送到檢察院的往往是檔案或截圖,且經過偵查人員篩選,不論是檢察官還是律師,都無法對原始資料庫進行關鍵詞檢索,也無法核對摘錄是否全面,為證據審查帶來困境。
此外,王志剛還提到,電子資料的真實性審查往往需要專門的工具來進行,如驗證雜湊值需要雜湊計算工具,專業性很高,檢察官在此方面的資源遠遠超過律師,而“沒有資料平等就沒有協商平等”快速。
他建議,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應積極申請查閱檢索原始電子資料、雜湊值清單等,同時可使用免費工具完成雜湊值校驗等基礎審查快速。在控辯協商關係方面,新的控辯關係不應是零和博弈,而是在證據鏈上形成合作審查,審查起訴階段的協商會更加實質公平和高效。
張迪也建議,律師可藉助裁判文書大資料檢索,掌握類案量刑區間,為量刑協商提供客觀依據;同時應普及法律AI應用,輔助律師快速審查海量聊天記錄、銀行流水等電子資料,彌補技術短板快速。
採寫:南都記者 劉嫚 發自重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