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北京市第一批旅遊市場違法違規典型案例釋出

北京市開展“糾治旅遊行業導遊亂象、強制消費等問題”專項整治工作以來,聚焦旅行社違法經營、導遊違規執業等影響旅遊市場、侵害遊客合法權益的突出問題,全力整治導遊誘導強制消費、不嚴格履行合同、旅行社虛假宣傳等亂象旅遊。其中,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重拳出擊、精準發力,依法嚴肅查處了一批涉旅違法違規典型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向社會公佈,透過還原違法事實、明晰法律依據、剖析危害後果、以案釋法警示,推動法治理念融入文旅消費全過程,引導從業人員強化規範自律,共同守護首都文旅市場清朗生態。

案例一旅遊:合約不履行(旅行社違約甩客且拒不補救)

北京某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為遊客許某提供故宮門票預約和導遊講解服務,並要求遊客先行支付1000元尾款,遊客拒絕後將司機兼導遊撤走,未為遊客繼續提供接送機服務,造成遊客自行前往機場,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旅遊。其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構成了旅行社違反旅遊合同約定,造成旅遊者合法權益損害後,未採取必要補救措施且未及時報告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行為。總隊依據《旅行社條例》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對該社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直指旅行社“合同履約缺位、惡意中斷服務”的突出問題,明確旅行社與遊客簽訂旅遊合同後,應全面、誠信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不得以單方事由擅自中止服務、甩客棄客旅遊。此案警示所有旅行社:合同約定是經營行為的底線準則,誠信履約是行業生存的核心根基,任何企圖透過違約轉嫁風險、侵害遊客權益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同時也提醒遊客,簽訂旅遊合同時應明確服務內容、費用支付方式等關鍵條款,遇違約行為及時留存證據維權。

案例二旅遊:行程隨意改(出境領隊擅自變更接待計劃)

領隊孫某某接受北京某出境社委派,帶領遊客參加“蘇格蘭高地+七姐妹懸崖+溫莎城堡+朴茨茅斯海濱軍港”為期12天的跟團旅遊活動旅遊。行程第8天時,領隊孫某全擅自違規變更遊覽安排,擅自大幅延長當天朴茨茅斯景點的遊覽時間,致使遊客到達原本應下午14時遊覽的“七姐妹白崖”景點時,已經拖延到傍晚。行程第11天時孫某全再次“故伎重施”,以“方便前往機場、無需折返酒店”為由,將原定於當天上午10時遊覽“溫莎城堡”的行程,擅自變更到下午遊覽。其行為違反了《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領隊擅自變更旅遊接待計劃的行為。總隊依據該《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對其作出暫扣導遊證3個月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聚焦領隊“擅自調改行程、壓縮核心景點遊覽時效”的高頻亂象,明確導遊、領隊必須嚴格執行旅行社既定接待計劃,非因法定事由或經遊客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調整遊覽時序、延長非核心景點停留時間、擠佔核心景點遊覽時長旅遊。此案向全行業重申:行程計劃是旅遊服務的核心履約依據,擅自改期、變相縮水景點體驗,既侵害遊客知情權與遊覽權,也破壞出境遊服務規範。警示所有導遊、領隊嚴守執業規範,杜絕隨意變更行程;提醒遊客遇行程擅自調整,可當場提出異議並留存行程單、溝通記錄等證據,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三旅遊:車上藏貓膩(導遊大巴車兜售物品、發表不當言論系列案)

總隊根據遊客舉報線索,協調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總隊調取了相關旅遊大巴車載監控影片資料,經過“聲音篩查+人工複核”AI比對,確定並查處了多起導遊在旅遊大巴車上的“隱匿違法”旅遊。其中,導遊張某借“清華北大高校研學”帶團契機,在車內向遊客兜售假冒清北高校的山寨“狀元筆”套裝,其行為違反了《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總隊依據該《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對其作出罰款並沒收全部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導遊張某、李某進行導遊活動時為誘騙遊客購物,在旅遊大巴車內發表不當言論,其言行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違反了《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總隊依據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對其作出吊銷導遊證的行政處罰,對委派社作出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此案的查處,既是對導遊違規執業行為的嚴厲震懾,也是對旅遊市場秩序的有力規範,更是對遊客合法權益的堅實保障,具有警示引導意義旅遊。針對導遊執業人員,應該堅守法律底線和職業操守,專注提供優質服務,不得利用執業便利兜售物品或從事其他違規執業行為,不得抱有違規獲利的僥倖心理。針對旅行社經營主體,應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加強對導遊培訓和日常監管,定期組織學習法律法規和執業規範,杜絕“重組團輕管理、重收益輕服務”現象,提升服務質量。針對旅遊消費者,遇到導遊兜售物品、強迫消費、不當講解等違規行為,要及時保留轉賬記錄、影片、錄音、證言等證據,堅決拒絕不合理要求,守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四旅遊:虛假宣傳誘報名(承諾景點未履約)

北京某旅行社業務人員為了促成遊客報名,在宣傳招徠時向遊客承諾該團隊行程包含天安門城樓、毛主席紀念館、故宮博物院等行程,並且在遊客來京參團後仍告知遊客會正常安排上述行程旅遊。實際旅遊過程中,該旅行社以沒有成功預約到門票為由,未安排去上述景點遊覽,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構成旅行社透過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行為。總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對該社作出罰款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聚焦旅行社“虛假宣傳、承諾失約” 的典型亂象,旅行社的宣傳資訊必須真實、準確,不得為招攬客源虛構行程、隱瞞履約風險,“門票未約上”不能成為規避法律責任的藉口旅遊。遊客在參團時,應要求旅行社將承諾的景點、遊覽時間等核心內容明確寫入旅遊合同,留存宣傳頁、聊天記錄等證據,遇虛假宣傳行為及時維權,共同遏制“虛假承諾”的行業亂象。

來源旅遊:文旅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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