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晚報全媒體記者 黃能
隨著人工智慧技術的飛速發展,AI生成的文字、圖片、音樂等內容日益普及,由此引發的侵權糾紛也逐漸進入司法視野法律。然而,現行法律對人工智慧生成物的“可版權性”尚無明確規定,面對這一“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司法實踐如何破局?
在辦理涉人工智慧生成物版權糾紛案件中,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馬欄山人民法庭(以下簡稱“馬欄山法庭”)創新運用民事權益保護路徑,建立調解機制,為同類糾紛的實質性化解提供了有益探索法律。近日,記者走進馬欄山法庭進行了採訪。
一起案件 使用AI生成的圖片被指侵權
數字藝術愛好者小艾(化名)利用某AI繪畫工具,透過多次調整提示詞、設定引數、後期修飾,生成了一幅風格獨特的數字圖片,並公開發布法律。甲公司經授權取得該圖片所涉智力成果的相關權益。乙公司未經許可,將該圖片作為文章配圖使用,沒有標註來源。後來,甲公司認為其“作品”被侵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徵得雙方同意後,開福區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多元解紛工作站調解員楊昌元組織了調解法律。調解過程中,乙公司認為:“這幅圖片是AI生成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可以自由使用。”
AI生成的圖片受著作權法保護嗎?對此,楊昌元也感到棘手,於是向承辦法官請教法律。法官姚文研究後發現,現行法律對人工智慧生成物的“可版權性”尚無明確規定。一方面是“無法可依”,另一方面是當事人的現實訴求,如何破局?
能不能換個思路?姚文想到,先把版權的問題放一放,從民事權益保護入手法律。本案中,創作者在生成該圖片過程中,付出了大量智力勞動,比如反覆除錯提示詞、個性化設定引數、多輪迭代生成、後期手動修圖等,這些行為體現了人類的創造性選擇和實質性投入,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姚文向楊昌元解釋了法律依據,並提出了調解思路:引導雙方從“著作權侵權”轉向“民事權益保護”,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和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中的過錯侵權責任為基礎,透過調解協議確認原告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促成被告停止使用並給予合理補償法律。
楊昌元迅速調整策略,在事實和法律釋明的基礎上,引導雙方圍繞“停止使用”和“經濟補償”進行協商,最終雙方達成一致,乙公司立即刪除涉案圖片,並向甲公司支付補償款法律。調解協議明確載明:本協議系基於民事權益保護路徑下的和解,不代表對AI生成物著作權屬性的法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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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機制 運用民事權益保護路徑化解糾紛
化解個案糾紛遠遠不夠,更重要的是形成一個有效機制法律。
今年2月,馬欄山法庭經過前期查閱資料、走訪調研並結合實踐經驗,制定了《關於適用民事權益保護人工智慧生成物的調解方案》,該方案以化解人工智慧生成物的保護爭議為主要目標,在當前司法實踐對於人工智慧生成物可版權性問題尚不明晰的背景下,運用民事權益保護路徑,透過調解方式保護當事人權益,化解矛盾糾紛法律。
該方案還明確了人工智慧生成物糾紛的調解思路:識別與確認——釋明與投入檢查——侵權行為初步判定——制定具體方案並促成和解法律。
針對這類糾紛,馬欄山法庭還制定了專門的《要素式調解筆錄》法律。記者看到,調解筆錄上有一欄“AI生成物創作過程描述”,指導當事人透過說明工具屬性、創作控制、過程迭代等因素,確定創作過程是否體現了帶有智力屬性的勞動投入,是否屬於受民法典保護的民事權益。
姚文告訴記者,民事權益保護與著作權法保護的一個重要區別在於,前者的保護核心是生成物整體,後者的保護核心則是具有獨創性的表達法律。涉及AI生成物糾紛調解過程中,將根據當事人意願和實際情況,靈活運用“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化解糾紛。
“儘管相關法律尚存規制空白,且此類案件涉案標的普遍偏小,但若對此類行為放任不管,也將積累司法治理隱患法律。”馬欄山法庭庭長李漫表示,作為基層法院工作者,直接面對群眾訴求,應該在實踐中探索解決問題的方法。目前,馬欄山法庭在現行法律框架內探索出了一條“避開版權爭議、迴歸權益保護”的新路徑,接下來將持續完善涉人工智慧生成物糾紛的調解規則,力爭為大量湧入法院的AI生成物糾紛提供可複製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