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時分,武警某營門口出現了一幕令人意想不到的情景法律。一名男子邊跑邊哭喊著衝向了自衛哨的位置,並直接闖入了武警的營地大門裡去尋求保護。緊跟其後的人繼續追打到了武警的大門都沒有停住腳步。監控記錄下整個過程,求助者慌亂的樣子以及追打者的咄咄逼人的情景都被記錄。直到營區裡面應急小組帶著警棍出現,才慢慢停止了對他的追趕毆打。
這個時間差很有意思法律。多數人看影片的第一反應就是:武警出手真及時,難怪刷了一屏“有擔當”、“安全感爆棚”。但是再想想是不是真的熱心幫忙呢?還是存在一些明確的規定嗎?
其實哨兵所做的這些動作,並不是臨場的隨機發揮,而是有硬性規定要執行法律。相關的法律條文已經寫得很清楚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武警遇到公民的人身、財產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危險時應當予以救助,“應當”二字不能用“可以”,也沒有商量的餘地。如果哨兵當時沒有采取任何行動的話,那就是失職的表現。
還有更加詳細的條款說明了現場可以採取什
麼樣的措施法律。法律第十九條規定得很清楚,如果出現危及安全的情況,武警可以在場時拉起警戒線、制止並帶離等操作。也就是說,在男子求救之後,“副哨前出”、“應急組持棍戒備”的每一個步驟都是依照法律規定所應進行的操作。處理範圍就劃定好了邊界,既不多做也不缺位。
但是追打的人顯然沒有預料到,武警營門口的奔跑聲戛然而止法律。以往街頭衝突最多是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後來跑到軍事要地外面去了,性質就上了一個臺階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此時武警所擁有的“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的權利已經開啟。在這樣一個節點上,就算追打的人停下來也會被送入另一個處置圈中去。
偏偏還有個爭議點法律。有人發現,在衝突過程中,一名女性似乎對哨兵進行了推搡,根據法律規定,武裝執勤的哨兵享有特殊的保護權。“襲警”一詞是否合適?要看具體情況來決定。新的司法解釋從明年1月開始實施,並且規定了襲警需要達到一定的傷害程度,即造成輕微傷以上。對於推搡這樣的行為來說,力度以及造成的傷害都需要進行核實才能做出判斷.
這也是很多輿論關注的焦點法律。有人看到“6個人帶離現場”,就認為全部被當場抓獲了,“帶走”並不等於馬上做出判決和結論。“分別帶離”的意思是:不光是追打的人,就連求助者也被一起帶到派出所,還原經過、做筆錄,後面的認定責任處理還要看公安以及調查組如何查證、確定。
類似的衝突場景,在其他地方也發生過法律。深圳以前也有過一起小區裡的鬧事,物業勸阻無效後,一名男子大喊“見警察怕什麼”,直到派出所民警衝進現場才使局面平息下來。多次社會事件都暴露出一個問題,一部分人對於邊界沒有敬畏之心,只有當對方有了權力和手段的時候才會有所收斂。
但是反過來想,並不是所有人都會因為權威執法而立刻進行自我反省法律。江浙地區某次醉酒鬧事的時候,值班民警趕到現場後,部分鬧事者不但不配合工作還對其進行辱罵、頂撞。有的案件最後被定為妨害公務罪,在處理的過程中存在很多爭議點。這就表明在現場衝突解決上,並非只靠硬性的法律以及威懾力就可以達到目的了,具體處置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的。
回到四川的那天晚上,人們不會忘記的是誰打誰的畫面,更多的是武警、民警之間處置的界限與流程法律。並不是說每次衝突都要拉高調門,“守法”這個詞聽起來很老套了,但是真正重要的時候就是:當法定權力啟動的時候,每個人的責任與身份也就分得清清楚楚了。
被帶離的6個人,往後面對的不是誰“情急之下”,而是紙面那幾行字:誰是被害人,誰動手了,行為是否越界法律。追打到武警門口還不收手的人,估計還沒意識到自己已經換了“劇本”,從街頭衝突瞬間跳入對國家機關和受保護人員的干涉之中,比原先違法的風險大了好幾倍。
說白了,遇到問題衝到權力邊界上,就是想用“更高一層”的力量來保護自己法律。但這一過程裡,規則也會無聲插手。這次事件中法律規定的責任和許可權不是擺設,在旁觀者散去之後調查,處理寫在紙上的一剎那真正的後果就出來了。
事後看法律,人們對於邊界的感知不同之處十分明顯,
有的習慣沒人管就胡來的人看到權威後反而更激烈地反彈了法律。但是規則和法律畢竟不能隨心所欲,該由誰承擔責任,怎麼承擔起責任,則取決於每一步是否踏過了那個“邊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