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系窗簾從六樓下落,窗簾斷裂不幸墜亡,法院判保險公司賠付10萬餘元

男子呼某系庫倫旗某單位職工窗簾。2024年12月28日晚上11點過,他從某小區六層的一住戶家出逃,將打結的窗簾從六層放到一層,但在下落過程中打結的窗簾斷裂,呼某墜亡。由於呼某單位此前曾給其投保過團隊意外傷害保險,呼某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向保險公司索要保險金。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呼某家屬10萬餘元。保險公司不服,認為呼某的墜亡不符合“突發的、非本意的”意外特徵,並提出上訴。

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瞭解到,二審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駁回了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窗簾

二審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認定,2024年12月28日23時15分,呼某欲從庫倫旗某小區住戶家逃出,便將打結的窗簾由上往下放至一樓雨搭處窗簾。呼某將打結的窗簾系在身上從六樓下落時,打結的窗簾從五樓處斷裂,導致其在23時19分墜落。事故發生後,120救護車和急救人員到達現場後將呼某送往醫院ICU病房搶救。次日1時19分,呼某因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認定,呼某入院治療花費醫療費3475.01元窗簾。公安部門現場勘驗,案發現場無打鬥痕跡,同時法醫對死者屍體表面進行檢驗,體表無明顯外傷,排除他殺。另查明,2024年8月,呼某單位在某保險公司為包括呼某在內的200多名單位職工投保了團隊意外傷害保險。

事發後,呼某的家屬將某保險公司告上法院索賠窗簾。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呼某家屬意外傷害保險金10萬元,同時賠償家屬意外醫療保險金3457.01元。一審判決後,某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該保險公司在二審時辯稱,根據保險合同及法律規定“意外”需同時滿足“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核心特徵窗簾。呼某具備完全認知能力,其用窗簾作為輔助工具從六樓前往樓下,該行為本身具有可控性與可避免性。其明知此行為可能引發墜樓後果,仍自願實施,說明墜樓結果並非“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符合“突發的、非本意的”意外特徵。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被保險人的墜亡是否構成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意外傷害窗簾。首先,從行為目的來看,死者的目的是儘快離開事發地,他藉助窗簾下樓的行為是其在特定情況下選擇的一種脫離措施,墜樓這一死亡結果完全違背其希望安全離開的本意。其次,從因果關係來看,導致死亡的決定性且直接原因是“打結的窗簾從五樓處斷裂”這是一外來的、突發的客觀事件。該事件超出死者正常預見與控制範圍,具有明顯的偶然性。公安機關的調查報告排除了他殺,亦未認定自殺,並明確將窗簾斷裂作為導致死亡的關鍵介入因素,充分說明了死亡結果的意外屬性。最後,從保險條款的理解來看,案涉保險合同將“意外傷害”釋義為“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而呼某家屬主張呼某系因“意外”導致墜亡這一保險事故的發生,亦符合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意外傷害保險的通常理解和合理期待。

二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主張死者的行為自身包含風險,故不屬於意外的觀點,實際上混淆了“行為本身含有一般風險”與“結果由意外事件直接導致”這兩個不同概念窗簾。本案中,正是窗簾斷裂這一介入因素,將事件性質從一般風險認知範疇轉變為法律意義上的意外事件。故一審法院將被保險人的死亡原因認定為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意外”,符合本案事實和法律規定。

二審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窗簾

(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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