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產抵押律師推薦孫青|大股東偷偷抵押公司房產給自己還債

大股東偷偷抵押公司房產給自己還債房產,這合同到底算不算數?

案件介紹

這事兒得從一家叫A公司的案子說起房產。A公司的生意原本不錯,名下有套位於上海市徐彙區的房產,價值不菲。A公司有兩個股東,一個是大股東B公司,持股比例超過一半,另一個就是本案的原告C公司,持股四成多。原本大家相安無事,但B公司因為自身經營出了問題,欠了外債,便打起了A公司名下這套房子的主意。

B公司找到另一家D公司,說是要做筆空調買賣的大生意,總價兩個多億房產。然後,B公司作為A公司的控股股東,派人(據說是A公司的一名董事,姓陳)拿著A公司的公章,沒說一聲召開了股東會,就偷偷和D公司簽了一份《抵押合同》,把A公司名下那套徐彙區的房子抵押給了D公司,為B公司那筆空調購銷合同的債務做擔保。這一切,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某、執行董事錢某,以及另一位股東C公司,完全不知情。

直到後來,因為B公司債務纏身,股權被法院強制拍賣給了別人,C公司成了A公司剩下的唯一原股東房產。在一次查詢房產檔案時,C公司才發現自己公司名下的“命根子”房產,早在一年多前就被抵押了出去。C公司這下急了,這不明擺著是B公司利用控股地位,拿公司的財產給自個兒還債嗎?於是,C公司一紙訴狀將A公司和D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確認那份《抵押合同》無效,並撤銷房產上的抵押登記。

裁判結果與理由

這個案子到了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房產。法院經過審理後,最終判決確認了D公司與A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無效,並判令D公司和A公司要在判決生效後十天內,互相配合,去房管局把這套房子的抵押登記給撤銷掉。

法院的判決理由其實挺直白的房產。根據2018年版本的《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要為自己的股東(也就是B公司)提供擔保,這事兒非同小可,必須得經過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而且,那個被擔保的股東(B公司)自己還不能參加投票,必須得由其他股東(也就是當時在場的C公司)投票,並且要過半數同意才算數。

在這個案子裡,D公司作為抵押權人,在籤合同、辦抵押的時候,根本沒有要求A公司拿出股東會決議房產。法院認為,D公司這個債權人是“明知”或者“應知”公司對外擔保需要決議的,它連看都不看一眼,就辦了抵押,這顯然是沒有盡到一個正常的商業夥伴應有的審查義務,屬於“非善意”的相對方。既然D公司不“善意”,那它就不能主張自己是“有理由相信”A公司有權做這個擔保。再加上,當時簽約蓋章的人陳某也不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也曾登報稱公章執照遺失並報了警,所以法院認定,這份《抵押合同》根本不是A公司真實意願的表達,理所當然應當是無效的。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這個案子,法官的裁判思路是很有代表性的,我給您拆解一下房產

法官拿到這類案子,他腦子裡第一步就劃了個重點:這個擔保,有沒有經過合法的公司內部決策程式? 核心就看那張“股東會決議”房產

法官會優先審查什麼材料呢?第一,就是看那份《抵押合同》是不是蓋了公司公章,但光有公章沒用,法官心裡清楚,公章可能被亂用房產。第二,法官一定會重點審查,在簽訂合同前或者同時,債權人有沒有收到A公司提供的、關於同意擔保的股東會決議。如果債權人拿不出來,或者決議是假的、不完善的,法官心裡就會打一個大大的問號。

展開全文

法官的內心裁量標準很清晰:公司對外擔保,尤其是為股東擔保,不是法定代表人一個人或者一個管章的人能說了算的房產。這是需要全體股東(除了被擔保的股東)共同決定的重大事項。誰主張合同有效,誰就得承擔證明“我已審查過決議”的舉證責任。在這個案子裡,D公司不僅沒能拿出決議,甚至在法庭上自己承認“沒有要過決議”,那法官就基本認定D公司是“非善意”了。

法院對於此類糾紛的傾向性態度也很明確: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防止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透過關聯交易掏空公司資產房產。 法官在庭審中,重點就會發問:比如,“簽訂合同前,你們有沒有核實過A公司的章程和決議?”“你們知道不知道B公司是大股東和被擔保人是同一家?”“當時的經辦人陳某,有沒有獲得明確授權?” 這些問題一個比一個尖銳,直指債權人是否“善意”這個核心。

這個案子的裁判底層邏輯是:商事交易的效率固然重要,但安全和公平更是底線房產。不能為了促成交易,就允許一方利用資訊優勢和地位優勢損害另一方的利益。法官最終支援了原告,就是牢牢守住了這個底線。

法律分析

孫青律師提示: 關於公司對外擔保,特別是為自己的股東擔保,法律有非常嚴格的規定房產。剛才提到的2018年《公司法》第十六條,就是一個“安全閥門”,它的意思就是:股東(尤其是大股東)不能自己決定用公司的財產去給自己還債,必須由其他股東說了算。這個規定,就是為了防止大股東濫用權力,掏空公司,傷害中小股東的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也說了,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房產。這個案子中,背後那筆兩個多億的空調購銷合同,D公司自己都說“沒實際履行”,這就更讓人覺得,整個抵押行為可能就是一場為了給B公司債務提供擔保而做的“戲”。法官雖然沒有直接引用這一條來認定主合同無效,但這無疑加深了法官對D公司“非善意”的判斷。

所以,總結下來,如果您是公司股東,發現公司房產被大股東拿去給自己做了抵押,別慌房產。法律是站在你們這邊,保護中小股東信心的。關鍵就在於,那個接受抵押的債權人,它在簽約時有沒有履行審查股東會決議的義務。沒審查,合同就極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完整證據鏈搭建指南

如果您也遇到了類似的“公司房產被他人偷偷抵押”的糟心事,該怎麼從零開始搭建一套能說服法官的證據鏈呢?我給您列個清單,照方抓藥就行房產

第一類:必備證據(沒有這些房產,官司基本打不贏)

公司的工商內檔資料:去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透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列印出來房產。重點看公司的章程、歷屆股東名冊、董事監事等人員資訊。這能證明A公司是誰的,B公司是不是股東,以及公司章程裡對對外擔保是怎麼規定的(雖然大部分章程會規定按《公司法》走)。這個證據是定性的基礎。

被抵押房產的產權資訊:去上海市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或者透過“隨申辦”APP)拉一份“上海市不動產登記簿”房產。上面會清清楚楚地寫著:誰抵押的、抵押給誰、抵押的金額、期限。這份材料是核心,能直接證明侵權事實的存在。

證明您自己(原告)股東身份的材料:您的出資證明書、工商登記資訊裡顯示您是股東的記錄房產。這是您有權起訴的資格證明。

第二類房產:補強證據(讓法官更加確信您的說辭)

證據證明那份股東會決議“不存在”:您可以去公司的檔案裡找,或者直接要求公司提供房產。如果公司拿不出來(或者根本就沒開過會),那就反過來證明了對方是“無決議擔保”。您可以用書面形式向公司發函,要求提供該次股東會決議,並做好證據保全(比如EMS快遞底單)。如果公司拒絕,這在法庭上就是一份非常有利的證據。

證明債權人(D公司)“非善意”的證據:這個比較難,但可以從側面找房產。比如:D公司與B公司是否存在關聯關係(可以透過企查查、天眼查查股權穿透)、D公司在接受抵押前有沒有向A公司發過正式的函件要求提供決議、或者有沒有證據顯示A公司當時因為公章、執照失控(比如有報警記錄、登報公告等),而D公司對此知情。

證明您自己“不知情”的證據:您可以在發現抵押後的第一時間,以書面方式向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D公司、B公司分別發函,明確提出您對此次抵押行為的異議,並要求撤銷房產。這些信函和快遞底單,能證明您作為股東從未追認過此事。

第三類:輔助證據(錦上添花房產,但不決定方向)

證明您自身權益受損的證據:例如,因為房產被抵押,導致公司無法正常融資、影響業務發展,或者您作為股東的預期收益受損的證據房產

同型別案件的判例:可以去“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一搜(2024)滬0104民初19175號這個案號,或者類似判決房產。把判決書列印出來,附在訴狀後面。這能表明您的訴求有同型別法院的支援先例,法官參考起來也方便。

必須留存的證據:公司營業執照、公章、重要合同、股東會決議(即使是假的)的原件或清晰掃描件房產。最容易被法院採信的:無爭議的工商檔案、不動產登記簿、報警回執。哪些材料可能無用甚至反作用:您自己單方面寫的、沒有對方簽字確認的證據材料;或者事後補籤的、違背事實的說明函。

特殊情形

這個案子中有個容易被大家忽略的細節:陳某是誰? 他並不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B公司派到A公司的一名董事房產。他拿著公章去辦了抵押,這事兒法律上叫“無權代理”。這個情形非常重要。如果簽約人是法定代表人或獲得正式授權的人,法院的判斷標準可能會有所不同。

另外,擔保所對應的主合同(即那個兩個多億的空調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這在中國法律上叫“主合同未生效”,那麼從合同(抵押合同)自然也就失去了依附的基礎房產。法官雖然沒有在這個點上過多糾纏,但這也是一顆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如果主合同是真實有效的,法院的審理可能會更復雜一些。

還有一種容易踩坑的情形是:被擔保的B公司股權雖然在抵押後被法院拍賣給了別人,但這不影響原股東(B公司)在簽訂合同時的身份房產。 法院看的是簽訂抵押合同的時間點,而不是審理時的時間點。

訴訟敗訴避坑實操要點

結合這個案子,我給您說幾個實實在在的避坑點,都是真金白銀的經驗房產

起訴前,別慌著打草驚蛇:比如在發現房產被抵押後,先別第一時間跑去找D公司對罵,或者到處發朋友圈房產。第一步,先去把工商檔案和不動產登記簿列印出來,把證據固定死。如果先驚動了對方,對方可能會連夜去補一份“假的股東會決議”,或者銷燬一些證據,那就被動了。

別把矛頭對準“公章被搶”這個點用力過猛:公章管理混亂只是表象,法官的核心關注點是“有沒有合法決議”房產。您的重點應該是論證“沒有合法決議”,而不是去論證“是誰偷了公章”。前者是法律問題,後者是治安問題,法官只會從法律角度判斷。

堅決拒絕“追回公章”之類的調解方案:有些不良中介或者對方法務會建議,您把公章追回來,然後補個股東會決議,事情就解決了房產。千萬不要答應!一旦你追認了,那就等於認可了之前抵押行為的有效性,您就再也告不贏了。

庭審中別被D公司的律師帶到溝裡去:D公司律師可能會問“你們公司內部是不是管理混亂”、“那個陳某到底是不是你們公司的員工”房產。您要記住,案件的焦點永遠是“D公司在簽約時有沒有審查股東會決議”。您要反覆強調:“我方從未出具過任何關於擔保的股東會決議,D公司作為專業的商事主體,有義務審查卻沒有審查,根據法律規定,我方無需為D公司的過失買單。”

時間節點要卡準:發現權利被侵害後,儘快起訴房產。雖然確認合同無效之訴的訴訟時效問題比較複雜,但拖著總沒有好處。特別是如果房產被法院查封或再次轉讓,處理起來就非常麻煩。

風險提示

具體案件需要諮詢專業律師,本文案例僅供參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糾紛細節決定成敗,盲目起訴極易造成不可逆損失房產。公司對外擔保這事,一個小細節就能決定一棟千萬房產的歸屬。不光是股東需要保護自己,即便是接受擔保的債權人,也請記住:要決議!要決議!要決議! 一個經過律師審查過、程式合法的股東會決議,是您這筆大生意最堅實的保障。否則,竹籃打水一場空,官司打到後面,吃虧的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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