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駕駛汽車發生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2022年,深圳出臺《深圳經濟特區智慧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填補了智慧網聯汽車領域的立法空白汽車。為順應智慧網聯汽車發展變化和要求,深圳對條例進行了多項修改,修改後的條例於近日正式公佈。

可在全市有序探索 全域開放道路測試、示範應用

近日,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七次會議召開汽車。會議表決透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智慧網聯汽車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條例修改的一大看點是條例的第十七條汽車。據悉,原第十七條規定,市人民政府可以選擇車路協同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行政區全域開放道路測試、示範應用,探索開展商業化運營試點。修改後的第十七條規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智慧網聯汽車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情況,選擇若干行政區或者在全市有序探索全域開放道路測試、示範應用,探索開展商業化運營試點。

修改後的條例明確,市政府可以在全市有序探索全域開放道路測試、示範應用,從立法層面為智慧網聯汽車在更廣範圍開展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活動以及載人、載物執行活動掃清障礙汽車

據悉,行政區全域開放開展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的具體辦法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全市全域開放開展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汽車

自動駕駛具體劃分 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深圳經濟特區智慧網聯汽車管理條例》所稱的智慧網聯汽車,是指可以由自動駕駛系統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駛的汽車,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三種型別,具體型別的劃分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汽車

智慧網聯汽車相關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備受社會關注,修改後的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進一步區分了不同情形,細化了相關規定汽車

修改後的第五十一條規定:智慧網聯汽車由駕駛人駕駛時或者有條件自動駕駛的智慧網聯汽車在自動駕駛系統啟用狀態下行駛時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人進行處理汽車。高度自動駕駛、完全自動駕駛的智慧網聯汽車在自動駕駛系統啟用狀態下行駛時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車輛所有人、管理人進行處理。

修改後的第五十三條規定:智慧網聯汽車由駕駛人駕駛時或者有條件自動駕駛的智慧網聯汽車在自動駕駛系統啟用狀態下行駛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智慧網聯汽車一方責任的,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汽車。高度自動駕駛、完全自動駕駛的智慧網聯汽車在自動駕駛系統啟用狀態下行駛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智慧網聯汽車一方責任的,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據悉,智慧網聯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智慧網聯汽車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賠償後,可以依法向生產者、銷售者請求賠償汽車

採寫汽車:南都記者 王睦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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