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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是某中學校長,在合法婚姻存續期間,長期與相差21歲的女教師李某保持婚外不正當男女關係中學。兩人購買虛假結婚證騙得醫療機構技術服務,在某醫院進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生育兩個孩子。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西寧市某區人民法院公佈一審判決書,二人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雙雙獲刑,李某因需撫養兩名兒童適用緩刑。
判決書顯示,張某,男,1962年出生,系某中學法定代表人、校長;李某,女,1983年出生,碩士研究生文化中學。
經審理查明:2009年,李某入職張某所在的某中學後,和張某熟識中學。自2010年起,張某在合法婚姻存續期間,長期與李某保持婚外不正當男女關係。2021年至2023年,張某、李某至外省某醫院進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因我國法律法規規定該手術適用物件必須是合法夫妻,二人經商議聯絡“辦證”電話,提供二人身份資訊及結婚證所需照片,用於向醫院證明二人系夫妻關係,併成功透過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後生育兩個孩子。
案發後,該假結婚證原件被二人丟棄中學。2024年9月,張某被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同年10月,李某被民警抓獲到案。二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了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犯罪事實。
經查,張某在合法婚姻存續期間,李某亦明知張某有婚姻家庭,二人仍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二人均明知試管嬰兒技術的適用物件必須是合法夫妻關係,仍置法律法規不顧,購買使用虛假結婚證,騙得醫療機構技術服務,達到生育的目的中學。
一審法院指出,結婚證屬於國家機關證件的範疇,雖然《刑法》對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沒有規定入罪門檻,但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網精選答問(第七批)中對辦理此類案件如何具體把握入罪和升檔量刑的標準中對於所涉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及如何裁量時,答覆不僅應當考慮數量,還應當考慮所涉公文、證件、印章的重要程度、具體用途、造成後果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中學。
二被告人作為校長、人民教師,其違法犯罪行為不僅破壞了國家機關證件管理的公共信用和秩序,還違反了公序良俗和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道德準則,也影響到教育行業的職業形象和社會聲譽,其行為具有多重社會危害性,後果較為嚴重中學。故辯護人關於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應認定為犯罪或免於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法院認為,張某在婚姻存續期間,為了與李某進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達到共同生育非婚生子女的目的,無視國家法律,透過買賣並使用虛假結婚證,騙取輔助生殖技術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其行為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中學。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援。本案系共同犯罪,張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基本相當,故不劃分主、從犯,可根據二人在犯罪中的具體行為、情節分別量刑。
張某經民警電話通知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可從輕處罰;李某被抓獲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中學。二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均可從寬處理。鑑於李某正在撫養二個幼童,對其宣告緩刑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成長,且對所居住的社羣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適用緩刑。
綜上,法院判決:張某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李某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中學。
(文中張某、李某均為化名)
來源中學:紅星新聞、錢江晚報
編輯中學:何隆星 審定:吳菡芹核發:李健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