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法修正草案二審,擬規定提供虛假會計資料法律責任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日前召開,註冊會計師法修正草案提請會議二次審議會計。草案二審稿擬進一步完善處罰規定,增加被審計單位等不得向註冊會計師提供虛假會計資料、檔案及相應法律責任等內容,體現從嚴監管、精準處罰、過罰相當。

此前,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註冊會計師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會計。各方面對註冊會計師法修改十分關注,有意見建議進一步完善相關處罰規定,做好有關法律條款之間的銜接。

進一步完善處罰規定會計,體現從嚴監管、精準處罰

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被審計單位等不得向註冊會計師提供虛假會計資料、檔案及相應法律責任;明確委託人、被審計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個人,串通、唆使會計師事務所或者註冊會計師出具虛假報告的處罰;增加一條專門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

考慮到會計師事務所規模、業務範圍差別較大且多數是中小微企業的實際情況,草案二審稿對相關條款中罰款的下限不規定具體數額,對暫停業務作進一步細化,以便於主管部門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到過罰相當會計

恢復“明知、應知”規定以準確界定責任

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加強註冊會計師行業誠信建設,支援註冊會計師行業提高審計質量,拓展服務網路,提升規範化、專業化水平,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會計。這一規定對註冊會計師行業的建設和發展提出總體性要求,以充分發揮其作為財會監督專業力量的重要作用。

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地方、基層立法聯絡點和社會公眾提出,現行法關於註冊會計師執業禁止行為的規定,明確了明知而為的和按規則應知的認定,有利於準確界定違法行為和責任會計。修正草案刪除了該條中明知、應知的規定,在法律適用中易產生不同認識。

根據相關意見,草案二審稿建議恢復現行法中明知、應知的規定,同時結合本次修法增加的未保持應有職業懷疑的規定,以更好適應處理各種違法情形的需要會計

新京報記者 吳為

編輯 張牽 校對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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