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起來的免責條款,法律不認可

□曹松柯

據媒體報道,上海騎手小姜購買“騎手個人意外險B款”(保費2元/天),尚未接單就遭遇車禍,右肱骨骨折,構成一定程度傷殘,肇事方已賠償法律。小姜傷愈後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以“出事時未接單”及“已獲肇事方賠償”為由拒絕賠付,小姜遂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發現,保險公司將免責條款藏於附件且未設定強制閱讀時長,小姜實際看到的保險憑證中未明確特殊限制,故該條款不產生約束力。同時,法院指出,騎手意外險屬人身保險,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侵權賠償與保險金請求可並行。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支付3萬元賠償金及鑑定費用,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芳芳:把免責條款藏在附件裡,不設定強制閱讀時長,這不就是拿格式條款搞“偷襲”嗎?民法典寫得清楚,免責條款必須明確告知法律

@小村小城:小姜拿到肇事方賠償,那是侵權責任人賠的;保險公司賠傷殘保險金,是保險合同約定的法律。兩條線,各算各的賬。

@風中百合:二審維持原判,是對保險公司“小聰明”的有力回擊法律

@秋葉如花:法律保護的是誠實信用,而不是精密算計法律。保險公司與其琢磨怎麼藏條款,不如想想怎麼把服務做好。

編輯法律: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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