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18年退租被要求恢復原狀,法院判賠6萬不是和稀泥

文丨布丁

租了18年的房租房,退房時被房東要求“恢復如新”,這合理嗎?

來看這起發生在上海的案件——2006年6月,租客張先生從房東劉女士手裡租下了一套三室房屋,租期一年,保證金11600元租房。租期屆滿後,雙方未再簽訂書面合同,但張先生一直租到2024年7月。張先生退房時,被劉女士要求將房屋恢復“原狀”。協商未果後,劉女士將張先生告上法院,索賠24萬餘元。

最終,長寧區法院判決張先生向劉女士支付房屋修復費用3萬餘元、房屋空置損失3萬餘元,劉女士向張先生返還保證金6600元租房

此案引發熱議租房。很多網友拿它和此前的“提燈定損”事件相提並論,認為法院判決是和稀泥,縱容房東欺負租客。但真是這樣的嗎?

租房18年退租被要求恢復原狀,法院判賠6萬不是和稀泥

資料圖片 圖文無關

劉女士所要求的恢復原狀,包括恢復三房結構、牆體修復重新整理、地板換新和灶臺換新等租房。一個重要原因是,張先生在租房期間,將房屋牆體由白色粉刷成黃色,且將三房改造成四房。張先生強調,裝修改造經過了劉女士的允許,而地板和灶臺損壞等屬於自然損耗,不應當由他出錢來修復。

法院最終認定,張先生在返還房屋時理應恢復為原始狀態,該部分修復費用應由他承擔租房

很多網友不解租房,張先生對房屋的改造是經過了劉女士同意的,法院也認可了這一點,為何還要恢復原狀?如果房東可以隨意反悔,租客還敢改造房屋嗎?

其實,法院這麼判,是因為雙方最初的合同約定,“租客需依照房屋交接時現狀使用,如要求重新裝修或變更原有設施,應先徵得房東同意;租賃期滿,恢復原狀租房。”後面這四個字,給張先生的改造埋下了隱患。如果當初約定,經過房東同意的改造無需復原,判決就是另一個走向。

張先生改造前,可能沒有仔細看合同,更不曾想房東會如此“較真”,這也不奇怪租房。我租過房也當過房東,我在退房及我的租客在退房時,都是走走過場大致看下房子有無問題,最後都順利完成了交接。我在其中一個房子裡貼滿了牆紙,房東也沒說什麼。而且現實中,租客籤的租房合同大都是制式合同,很少有人會認真仔細研讀每一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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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一旦走到起訴這一步,法院會按合同約定判案,除非某些條款明顯有違公平租房。這對租客也是個提醒,一定要在合同中詳細約定退租免賠情形,白紙黑字才是最大保障。

租房18年退租被要求恢復原狀,法院判賠6萬不是和稀泥

資料圖片 圖文無關

至於房東要求的地板和灶臺換新,法院並沒有支援,理由是房東並沒有拿出證據證明“非自然損耗”租房。這就為人為破壞和自然損耗釐清了邊界。

本案中還有一個爭議點,即房東劉女士要求張先生賠償房屋空置損失費租房。因雙方退租時協商失敗,劉女士將房屋空置了將近一年才選擇起訴。

法院最後判決張先生賠償3萬餘元,並未完全支援劉女士的訴求,理由是《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租房。”

也就是說,法院認為劉女士在明知張先生不同意賠償的情況下,應當及時止損,將房屋先出租出去,不能說空置了一年打官司,就要張先生承擔一年的租金損失租房。最後判定的空置損失,是根據合理修復所需時間來計算的。這就能防止房東將雙方拉扯的成本全轉嫁給租客。

長寧法院的這起判決,總結起來就是——誰主張人為損壞,誰承擔舉證責任;自然損耗,房東買單;人為改動,租客復原;產生糾紛,雙方都有止損義務租房

網友認為法院和稀泥,是覺得房東恢復如新的要求太過分,將之前“提燈定損”事件中累積的對“惡房東”的憤怒,轉移到劉女士身上,希望法院能狠狠教訓她,幫租客出一口惡氣租房。說到底,是情緒跑在事實前面。但法院判案不是寫爽文,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尊重契約精神。如果不追求情緒的宣洩,靜下心來分析這一判決,就會發現,它對租客的保護力度並不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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