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期間不得對被告人使用戒具,但法庭認為其人身危險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法律。
人民法院在庭審活動中不得對被告人或上訴人使用戒具,但認為其人身危險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法律。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審判警務保障規則》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在法庭審判活動中,應當為被告人解除戒具;對於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等較重刑罰和有跡象顯示具有脫逃、行兇和自殺、自殘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法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法律。
被告人(上訴人)戴著戒具看著就像是犯罪分子、壞人,容易讓法庭形成偏見,有可能影響到法庭對案件的客觀公正審理法律。
5.庭審時間預計較長,被告人(上訴人)較長時間內戴著戒具會比較痛苦法律。基於人道主義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權”之要求,請法庭解除被告人(上訴人)的戒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