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全文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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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2026年)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透過 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6年6月26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揮註冊會計師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鑑證和服務作用,加強對註冊會計師的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會計

第二條註冊會計師行業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會計

第三條註冊會計師是依法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並接受委託從事審計和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的執業人員會計

第四條會計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並承辦註冊會計師業務的機構會計

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應當加入會計師事務所會計

第五條註冊會計師協會是由註冊會計師組成的社會團體會計。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是註冊會計師的全國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是註冊會計師的地方組織。

第六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會計

第七條國家支援註冊會計師行業加強誠信建設,提高審計質量,拓展服務網路,提升規範化、專業化水平,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會計

第八條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執業準則,恪守職業道德,堅持誠信、客觀、獨立、公正會計

展開全文

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執行業務,受法律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會計

第二章 考試和註冊

第九條國家實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製度會計。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組織實施。

第十條具有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的學歷、或者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高階技術職稱的人員,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試會計

第十一條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合格,並從事審計業務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申請註冊會計

除有本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准予註冊會計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受理申請的註冊會計師協會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會計

(二)因受刑事處罰會計,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會計,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

(四)受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的處罰會計,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

(五)被處以終身禁止從事註冊會計師業務處罰會計

(六)國務院財政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註冊的情形會計

註冊會計師協會依照前款規定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會計。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將准予註冊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會計。國務院財政部門發現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註冊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有關的註冊會計師協會撤銷註冊。

第十四條准予註冊的申請人,由註冊會計師協會發給國務院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註冊會計師證書會計

第十五條已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員會計,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註冊的註冊會計師協會登出或者撤銷註冊,收回註冊會計師證書: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會計

(二)受刑事處罰會計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會計

(四)自行停止執行註冊會計師業務滿一年會計

(五)依法應當登出或者撤銷註冊的其他情形會計

被登出或者撤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會計

被登出或者撤銷註冊的人員可以重新申請註冊,但是必須符合本法關於註冊條件的規定會計

第三章 業務範圍和規則

第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承辦下列審計業務會計

(一)審查企業會計報表會計,出具審計報告;

(二)驗證企業資本會計,出具驗資報告;

(三)辦理企業合併、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會計,出具有關的報告;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會計

註冊會計師依法執行審計業務出具的報告,具有證明效力會計

第十七條註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會計

第十八條註冊會計師承辦業務,由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統一受理並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合同會計

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所註冊會計師依照前款規定承辦的業務,承擔民事責任會計

第十九條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可以根據需要查閱被審計單位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有關會計資料和檔案,檢視被審計單位的業務現場和設施,要求委託人或者被審計單位提供其他必要的協助會計

被審計單位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對其提供的有關會計資料和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向註冊會計師提供虛假的會計資料或者檔案會計

第二十條 註冊會計師與委託人或者被審計單位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委託人或者被審計單位有權要求其迴避會計

第二十一條註冊會計師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個人資訊,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會計

第二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會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出具有關報告,或者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一)委託人或者被審計單位示意其作不實或者不當證明會計

(二)被審計單位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故意不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檔案會計

(三)因委託人或者被審計單位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不能對財務會計的重要事項作出正確表述會計

第二十三條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必須以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為依據,按照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式出具報告,不得出具虛假報告會計

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報告時會計,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明知被審計單位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牴觸會計,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會計,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

(三)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產生重大誤解會計,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其他不實的內容會計,而不予指明;

(五)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且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式或者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或者出具報告會計

對被審計單位有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行為,註冊會計師按照執業準則、規則應當知道的,適用前款規定會計

第二十四條註冊會計師不得有下列行為會計

(一)在執行審計業務期間會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證券或者不得購買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的其他財產的期限內,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證券或者購買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所擁有的其他財產;

(二)索取、收受委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會計,或者利用執行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三)接受委託催收債款會計

(四)冒用他人名義執行業務會計,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五)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會計

(六)對其能力進行廣告宣傳以招攬業務或者採用強迫、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會計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會計

第四章 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五條會計師事務所可以由註冊會計師合夥設立會計。合夥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採用普通合夥或者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

合夥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按照合夥形式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依法承擔連帶責任會計

第二十六條會計師事務所符合下列條件的會計,可以是負有限責任的法人:

(一)不少於三十萬元的註冊資本會計

(二)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會計,其中至少有五名註冊會計師;

(三)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會計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部門規章規定其不得從事的關係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特定業務會計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會計

第二十七條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會計

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會計,申請者應當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會計

(二)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組織機構和業務場所會計

(三)會計師事務所章程會計,有合夥協議的並應報送合夥協議;

(四)註冊會計師名單、簡歷及有關證明檔案會計

(五)會計師事務所主要負責人、合夥人的姓名、簡歷及有關證明檔案會計

(六)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出資證明會計

(七)國務院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檔案會計

第二十八條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檔案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會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會計。國務院財政部門發現批准不當的,應當自收到備案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查。

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承擔經營主體登記工作的部門辦理登記會計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會計師事務所”字樣,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名稱中使用“會計師事務所”或者近似字樣會計

第二十九條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支機構,須經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會計

第三十條會計師事務所依法納稅會計

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會計

第三十一條會計師事務所受理業務,不受行政區域、行業的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會計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上市公司審計等金融活動審計服務實施准入管理會計

第三十三條委託人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辦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會計

第三十四條本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適用於會計師事務所會計

第三十五條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所列的行為會計

第五章 註冊會計師協會

第三十六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加入註冊會計師協會會計

第三十七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章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制定,並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的章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會員代表大會制定,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會計

第三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依法擬訂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則,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後施行會計

第三十九條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加強註冊會計師行業有關發展規劃和人才隊伍建設工作,強化行業自律監督,為提升行業服務質量,拓展業務領域和創新技術應用提供支援會計

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支援註冊會計師依法執行業務,維護其合法權益,向有關方面反映其意見和建議會計

第四十條 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對註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和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會計

第四十一條註冊會計師協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會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的執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計。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應當如實提供有關審計資料和檔案,不得拒絕、阻礙或者隱瞞會計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有違規行為的,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限期整改等措施會計

第四十五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檔案的管理,保證其真實、完整會計。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形成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檔案,應當存放在中國境內。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攜帶、傳遞審計工作底稿或者審計檔案出境。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檔案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資訊化建設,提升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監管效率和水平會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可以並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部分或者全部經營業務一個月至十二個月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會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註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依照本條第一款關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十二個月或者吊銷其註冊會計師證書會計

註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構成故意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註冊會計師業務會計

第四十八條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可以並處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部分或者全部經營業務一個月至十二個月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會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註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依照本條第一款關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十二個月或者吊銷其註冊會計師證書會計

第四十九條委託人或者被審計單位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串通、唆使會計師事務所或者註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出具虛假報告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會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對未經批准承辦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註冊會計師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可以並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會計

會計師事務所被暫停經營業務期間或者註冊會計師被暫停執行業務期間,繼續承辦相關業務的,適用本條第一款規定,並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會計

第五十一條被審計單位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向註冊會計師提供虛假的會計資料或者檔案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會計

第五十二條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可以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會計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擅自攜帶、傳遞審計工作底稿或者審計檔案出境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可以並處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會計師事務所且情節嚴重的,暫停其部分或者全部經營業務一個月至十二個月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註冊會計師且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十二個月或者吊銷其註冊會計師證書會計

第五十四條財政部門、註冊會計師協會工作人員在註冊會計師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個人資訊的,依法給予處分會計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會計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會計

第五十六條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託人、被審計單位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會計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外國人申請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和註冊,按照互惠原則辦理會計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在中國境內臨時辦理有關業務的,須經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會計

第五十九條國務院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會計

第六十條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會計。1986年7月3日國務院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條例》同時廢止。

來源會計:中國人大網、財政部會計司

編輯會計:牧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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