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家觸電身亡,漏電的鄰居家、物業公司、開發商、供電公司及裝修承包人誰擔責?法院判了

本是一次尋常的雨棚維修,六旬老人卻意外觸電身亡,查明觸電原因後,牽涉多方主體裝修。責任該由誰承擔?這筆賠償款又該向誰追償?近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一名老人維修自家雨棚觸電身亡引發的生命權糾紛案,最終,法院判決鄰居承擔全部的侵權賠償責任。

案情回放

維修雨棚觸電身亡 多方上法庭

2025年7月,雅安市雨城區某小區,六旬老人李某在自家房屋窗外的防護欄上維修雨棚時,不幸觸電身亡裝修。後經公安機關和供電公司現場勘查發現,觸電原因是鄰居王某家的線路漏電所致。漏電點為王某家廚房吊頂上從頂板預埋電盒中掉落出來的兩根裸露電線。經檢測,這兩根裸露電線都是帶電的,因長期與安裝於廚房吊頂的鋁扣板接觸,導致電流從鋁扣板傳導至廚房吊頂、窗戶及防護欄上,最終電流傳導至李某家的防護欄上,導致其觸電身亡。後經司法鑑定,也認定李某符合電擊致死情況。

突如其來的變故讓李某的家人難以接受,悲痛之餘,他們將鄰居王某和小區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鑑定費等共計170萬元裝修

被告王某覺得,這事不能全由自己擔責,房子是開發商建的,電是供電公司供的,裝修是找人做的裝修。於是,他向法院申請,追加開發商、供電公司及當年的房屋裝修承包人劉某為共同被告。

爭議焦點

鄰居廚房吊頂漏電 誰應負責

一場官司,多方主體,各說各的理裝修。雨城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李某在維修自家雨棚時觸電身亡引發的生命權糾紛,爭議焦點集中於事故成因、各方責任歸屬及賠償義務主體的認定。

●死者無責裝修:無法預見修雨棚會有觸電危險

李某自身有沒有責任?法院給出的答案是否定的裝修。“李某在自家防護欄上維修雨棚,是對合法財產的日常維護,屬於正常生活範疇。而觸電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鄰居家房屋內部電線漏電,漏電點位於他人專有空間內,隱蔽性強,非經專業檢測難以發現。”法官表示,李某作為普通居民,在未被告知存在漏電風險的情況下,根本無法預見在防護欄上修雨棚會遭遇觸電危險,且沒有證據顯示李某對其死亡結果存在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過錯,故李某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過錯。

●開發商和裝修公司無責裝修:已過保修期

劉某於2014年至2015年間承攬王某家的裝修工程裝修。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劉某完成裝修並交付使用已10餘年,遠超法定保修期。法院認為,要求劉某承擔侵權責任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案涉房屋於2014年交付使用,至事故發生時已逾十年,遠超電氣工程2年的法定最低保修期,且該房屋經裝修和長期使用,原始電路設計已發生改變裝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要求開發商對11年後因多重因素疊加導致的事故承擔產品責任,違背了“風險與責任相匹配”原則,故對王某主張開發商承擔房屋質量缺陷責任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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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公司無責裝修:無義務巡檢維修專有使用者線路

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供電設施產權所有者對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事故承擔法律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裝修。本案中,漏電源的供電設施產權歸使用者所有,應由產權所有人承擔法律責任,供電公司不負有對專有使用者線路巡檢、維修的義務。故對王某提出供電公司未盡設施維護監管義務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援。

●物業公司無責裝修:無權入戶常規排查

依據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物業公司的管理職責主要限於對業主共有部分及小區公共秩序進行管理裝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明確,物業公司的管理義務不包括對業主戶內專有部分電氣線路的強制性安全檢查。本案中,漏電點位於王某家廚房吊頂內部,物業公司無權入戶進行常規排查。“不能以物業公司未發現隱蔽性極強的戶內漏電隱患為由,認定其未盡管理職責。”法官表示,故物業公司不承擔責任。

●鄰居擔責裝修:未能發現並排除家中漏電隱患

“王某作為房屋所有權人,對其專有部分的用電設施負有日常檢查、維護和安全管理義務裝修。”辦案法官在接受採訪時表示,王某未能及時發現並排除家中漏電隱患,存在管理上的疏忽,主觀上具有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李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最終,雨城區法院結合相關事實證據,綜合評定李某因死亡產生的各項損失共計104萬餘元,均由王某承擔,並駁回李某家屬其他訴求裝修。二審維持原判。

來源 四川日報、央視網

責任編輯 呂世成 嚴雲

責任校對 李鴻睿

主編 武熙智

終審 編委 李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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