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租賃。
重要內容提示租賃:
● 擔保物件及基本情況
● 累計擔保情況
一、擔保情況概述
(一)擔保的基本情況
為提高資本利用效率,拓寬融資渠道,進一步增強公司可持續發展動力,福建海通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擬調整最佳化投資方式,以投資建造的2艘多用途重吊船與國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融資金額不超過5,688.20萬美元,租賃期限自船舶交付起12年;擬調整新造5艘多用途重吊船的投資計劃,將其中3艘多用途重吊船的建造船舶合同轉讓予國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2艘多用途重吊船的建造船舶合同轉讓予中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租賃。公司子公司將分別與國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中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開展經營性租賃業務,後續以經營性租賃方式使用該5艘重吊船,租賃期限自船舶交付起12年。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26年6月13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的《福建海通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與租賃公司開展船舶融資租賃及經營性租賃業務並提供擔保的公告》。
2026年9月9日,公司及全資子公司與國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天津幸福一號租賃有限公司、天津幸福二號租賃有限公司分別簽署融資租賃業務協議,並簽署相關擔保協議租賃。本次與國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由公司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並由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董事長戚文川及董事、總經理張濤提供反擔保;公司擬將全資子公司大西寧海運有限公司100%股權、大蘭州海運有限公司100%股權向國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質押,用於為本次融資租賃業務提供擔保;此外,上述融資租賃業務將由公司為全資子公司大西寧海運有限公司、大蘭州海運有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二)內部決策程式
公司分別於2026年6月11日、2026年6月29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四十二次會議、202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會審議透過《關於與租賃公司開展船舶融資租賃及經營性租賃業務並提供擔保的議案》租賃。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26年6月13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的《福建海通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與租賃公司開展船舶融資租賃及經營性租賃業務並提供擔保的公告》和2026年6月30日披露的《福建海通發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會決議公告》。
公司分別於2026年8月14日、2026年8月31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四十五次會議、2026年第三次臨時股東會審議透過《關於追加全資子公司融資租賃業務擔保額度的議案》租賃。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26年8月15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的《福建海通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追加全資子公司融資租賃業務擔保額度的公告》和2026年9月1日披露的《福建海通發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臨時股東會決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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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一)基本情況
被擔保人大西寧海運有限公司、大蘭州海運有限公司為公司全資子公司,被擔保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與公司無關聯關係租賃。被擔保人基本情況詳見公司於2026年6月13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的《福建海通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與租賃公司開展船舶融資租賃及經營性租賃業務並提供擔保的公告》及2026年8月15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的《福建海通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追加全資子公司融資租賃業務擔保額度的公告》。
(二)被擔保人失信情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擔保人非失信被執行人租賃。
三、擔保協議及股份質押協議的主要內容
(一)擔保協議一
1、保證人租賃:福建海通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2、被擔保人租賃:大西寧海運有限公司、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
3、債權人租賃:天津幸福一號租賃有限公司
4、保證金額:為大西寧海運有限公司擔保金額為融資金額2,844.10萬美元租賃;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擔保金額為4,063.00萬美元
5、保證方式租賃:連帶責任保證
6、保證期間:為大西寧海運有限公司提供擔保的保證期間自擔保協議簽署之日起租賃,至對應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全部責任與義務履行完畢之日後24個月屆滿;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提供擔保的保證期間自擔保合同簽署之日起,至新造船舶交接完成當日終止,如新造船舶無法完成交接、造船合同提前終止,則保證期間順延至造船合同終止之日起滿24個月之日屆滿
7、保證範圍:為大西寧海運有限公司提供擔保的保證範圍為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責任與義務租賃;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提供擔保的保證範圍為新造船合同項下的責任與義務
(二)擔保協議二
1、保證人租賃:福建海通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2、被擔保人租賃:大蘭州海運有限公司、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
3、債權人租賃:天津幸福二號租賃有限公司
4、保證金額:為大蘭州海運有限公司擔保金額為融資金額2,844.10萬美元租賃;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擔保金額為4,063.00萬美元
5、保證方式租賃:連帶責任保證
6、保證期間:為大蘭州海運有限公司提供擔保的保證期間自擔保合同簽署之日起租賃,至對應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全部責任與義務履行完畢之日後24個月屆滿;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提供擔保的保證期間自擔保合同簽署之日起,至新造船舶交接完成當日終止,如新造船舶無法完成交接、造船合同提前終止,則保證期間順延至造船合同終止之日起滿24個月之日屆滿
7、保證範圍:為大蘭州海運有限公司提供擔保的保證範圍為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責任與義務租賃;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提供擔保的保證範圍為新造船合同項下的責任與義務
(三)股份質押協議一
1、質權人租賃:天津幸福一號租賃有限公司
2、債務人租賃:大西寧海運有限公司
3、出質人租賃:公司全資子公司海通國際船務有限公司
4、質押財產租賃:大西寧海運有限公司100%股權
5、質押擔保範圍租賃:融資租賃及造船合同項下的責任與義務
(四)股份質押協議二
1、質權人租賃:天津幸福二號租賃有限公司
2、債務人租賃:大蘭州海運有限公司
3、出質人租賃:公司全資子公司海通國際船務有限公司
4、質押財產租賃:大蘭州海運有限公司100%股權
5、質押擔保範圍租賃:融資租賃及造船合同項下的責任與義務
四、擔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交易旨在最佳化籌資結構,有效減少新造船舶前期資金壓力,為穩健經營提供流動性支撐,進一步增強公司可持續發展動力,同時公司透過融資租賃及經營性租賃的方式可保障該等船舶的正常使用,不會對公司的日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租賃。公司對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及全資子公司的擔保係為滿足子公司的生產經營需要,保證其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開展,有利於公司的穩健經營和長遠發展,符合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和整體發展戰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被擔保人具備償債能力,擔保風險總體可控。
本次交易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不會對公司未來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構成重大影響租賃。
五、董事會意見
公司董事會認為上述擔保行為主要是為了保障公司和子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不會損害公司及子公司利益,不會對公司及子公司產生不利影響,符合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利益租賃。
六、累計對外擔保數量及逾期擔保的數量
截至2026年8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餘額為491,323.66萬元人民幣(以2026年8月31日匯率計算),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比例為108.67%;其中,為子公司提供擔保餘額為408,573.50萬元,佔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比例為90.37%,為其他第三方擔保餘額為82,750.16萬元,佔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比例為18.30%租賃。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無其他對外擔保事項,無逾期對外擔保、無涉及訴訟的對外擔保及因擔保被判決敗訴而應承擔損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租賃。
福建海通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