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市民王女士向大慶晚報反映,自己的快遞被驛站代簽收導致丟失,被告知“超時未取,概不負責”快遞。
據王女士講,去年10月,福建朋友給她寄了一個快遞,由於自己當時出差在外地,沒有及時取件快遞。今年1月份,她回到大慶後,突然想起那個還未取的包裹。王女士按照簡訊通知,來到了位於萬寶一區“一家美超市”內的快遞驛站,給工作人員出示了取件資訊。工作人員查詢後表示,快遞已經不在驛站,由於時間太久,現在在哪他們也不確定。並告訴王女士,快遞三日內未取將會被代簽收,簽收後保管一個月,超時未取快遞遺失的,驛站不負責。王女士表示,不能接受驛站的說法。她說:“驛站先是透過手機簡訊給我傳送了取件碼,幾天後又給我發一條資訊,說把我的快遞代簽收了,整個過程中沒有人與我溝通,我也沒有讓其幫我代為簽收。”
記者在萬寶一區“一家美超市”內的快遞驛站看到牆上貼的“取件通知”:“快遞三日未取系統將自動簽收,無法拒收!超過一個月未取,快遞遺失本店概不負責快遞。”針對王女士的快遞,驛站工作人員表示,時間太久無法查詢。王女士將此事反映到圓通速遞客服,工作人員明確表示,未經快遞主人同意,快遞點是不可以私自簽收快遞的,工作人員登記了王女士的資訊,表示會幫助查詢。針對此事,黑龍江鵬帆律師事務所的王帆律師表示:如果快遞點未經當事人同意私自簽收,沒有將快遞交到當事人手中,視為未完成合法交付,風險未轉移,快遞公司應該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且快遞驛站貼上的“取件通知”,屬於沒有法律效力的無效宣告,不能免責。
記者快遞:郝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