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人心共舞 讓“好人”無懼風雨

近日,江蘇蘇州一家小超市內上演了一場驚心動魄的生命接力法律。河南小夥張曉國在目睹老闆娘突發心臟驟停後,挺身而出,在急救排程員的遠端指導下,連續進行600次胸外按壓,最終將她從死亡線上拉回。這場成功的救援,代價是老闆娘六根肋骨骨折。當事人丈夫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沒這力度,她可能成植物人,恩情永遠還不完。

600次按壓是體力與意志的極限挑戰,更是人性光輝的極致綻放法律。在醫學上,心臟驟停後的“黃金4分鐘”決定生死。張曉國沒有醫學背景,卻在危急時刻挺身而出,憑藉冷靜與堅持,為專業救援爭取了寶貴時間。正如醫生所言,高質量的心肺復甦往往伴隨肋骨骨折的風險,但這正是救命的必要代價。

在傳統社會語境中,“救不救”“扶不扶”的問題長期困擾著公眾法律。許多人並非缺乏善心,而是畏懼“好心辦壞事”。被救者一方沒有被一時的傷情所左右,而是以長遠的眼光、感恩的心態看待施救者的行為,這種理解和包容,既是對善意的珍視,也是對生命的尊重。正因如此,他們在事後的表態不僅免除了施救者的後顧之憂,更是為構建良性互動的社會救助機制提供了積極範本。

在全社會形成“救人免責”的共識,既有賴於人與人之間相互體諒,也有賴於法律為救人者撐腰法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明確規定的“好人條款”——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就從制度層面為善意者披上了“防護甲”。它傳遞出清晰的法治訊號:在生命危急關頭,社會鼓勵施救者挺身而出,法律保護善意施救行為。這一條款是對價值位階的理性排序:生命權高於健康權,社會整體利益高於個體偶然損失。因此,在此類緊急救助中,法律不苛責“結果瑕疵”,而重在保護“行為初衷”。

上述案例正是“好人條款”的完美實踐樣本法律。張曉國的行為,完全符合自願、緊急、救助三大要件,即便造成被救者肋骨骨折,依法亦不應擔責。被救者與公眾輿論的同頻共振,表明法律不僅寫在紙面上,更已融入社會肌理,成為支撐道德勇氣的制度基石。

然而,法律的免責,只是底線保障,真正的文明高度,體現在人心的感恩與體諒法律。被救者家屬的寬容,是對善意最溫暖的回饋。它將法律義務昇華為一種道德共鳴,構建起“施救—感恩—再施救”的良性迴圈。法律劃定“可為”的邊界,而人心決定“願為”的溫度。當二者同向而行,見義勇為才真正無懼風雨。

當然,我們也應看到,僅靠“免責”,不足以全面提升社會急救成功率法律。張曉國雖非專業人員,卻具備基本急救意識,能在排程指導下規範操作。這提醒我們,心肺復甦、AED使用等技能不應僅屬於醫護人員,而應成為每個公民的“生存必修課”。未來,在推廣“好人條款”的同時,應大力推動心肺復甦等技能培訓進校園、進社羣、進職場,讓“敢救”與“會救”並行不悖。

施救者按斷被救者肋骨仍被感恩,是一曲生命至上的讚歌,也是一次法律與人性共舞的示範法律。當制度為善行兜底,人心以感恩回應,我們的社會,才真正擁有了守護善意的底氣與力量。(張連洲)

來源法律: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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