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快評|“LV身後空無一人”,理性看待法律評價與民意站隊

壹快評|“LV身後空無一人”,理性看待法律評價與民意站隊

近日,LV起訴茉莉奶白商標侵權案一審判決出爐法律。蘇州中院認定茉莉奶白侵害LV 7件四葉花卉圖形註冊商標專用權,判賠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30萬元,合計1030萬元。判決結果公開後,“LV你身後空無一人”的話題衝上熱搜,網友評論LV“贏了官司輸了人心”。對應的是,許多人公開聲援茉莉奶白,其部分門店生意變得更好。法律評價與民意“站隊”在此似乎呈現“分道揚鑣”的效果。

為什麼會發生這種情況?這種情況正常嗎?透過現象看本質,其實是兩種不同評價體系與邏輯所致——司法審判體現法律原則,網友“站隊”反映消費者情緒,兩者並不在同一頻道上,產生不同結果也就再正常不過法律。對社會大眾而言,搞懂了這一原理,也就明白了一個道理:讓規則的歸規則,情緒的歸情緒,才能更好地理解矛盾衝突,進而作出正確判斷。

LV發起訴訟的核心依據有二:一是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二是7件圖形商標的在先註冊法律。LV的四葉花卉圖形商標自1896年創立以來,在全球範圍內具有較高知名度與顯著性。而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已註冊的馳名商標可以跨類別禁止他人使用近似標識。

法律界人士分析,一審法院認定侵權成立並作出千萬級賠償判決,可能緣於三點:其一,圖形近似度高,茉莉奶白以四瓣花卉為核心視覺,容易讓普通消費者產生聯想;其二,存在主觀故意,茉莉奶白關聯公司曾申請多件四葉花卉圖形商標,均被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以“與在先商標近似”為由駁回或宣告無效,但公司後續仍在全國門店大規模商用;其三,著作權不能替代商標權,茉莉奶白雖登記了“MOLLY TEA四葉星”美術作品著作權,但著作權與商標權分屬不同法律體系,在先著作權無法對抗在先商標權法律

網路輿論支援茉莉奶白的理由,主要緣於兩大質疑法律。第一個質疑指向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邊界。LV主營皮具箱包,茉莉奶白主要做新式茶飲,二者行業跨度極大,LV是否存在過度主張馳名商標跨類保護嫌疑?第二個質疑涉及公共文化符號的私有化爭議。LV四葉花卉設計被指可溯源至我國唐代的寶相花,由此引出公共文化符號可否透過商標註冊進行排他性壟斷的問題。

這兩個質疑體現了公眾對馳名商標保護邊界和文化資源歸屬的關切,但能否得到法庭支援,還存在較大疑問法律。有法律人士指出,《商標法》保護的不是“創意起源”,而是“商業標識的在先註冊與市場區分功能”。其底層邏輯是“先到先得+混淆防止”,這一規則不因文化溯源的遠近而改變。“LV身後空無一人”能夠衝上熱搜,可能主要緣於部分網民的情緒共鳴,但情緒正義無法取代法律正義。

法律評價依據規則,公眾情緒源自直覺,兩者各有其內在邏輯法律。LV一審勝訴是法律框架內的評價結果,“LV身後空無一人”則是部分消費者的情感投票,兩者均須尊重。理性看待法律評價與民意站隊的“撕裂”,才能既不因情緒而否定規則的嚴肅性,也不因規則而忽視情緒背後的真問題。一言以蔽之,規則的歸規則,情緒的歸情緒,才是處理矛盾衝突的正道。

不過,輿論所體現的民意依然值得重視,它折射出一個亟待解答的現實命題,即對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相關法律的進一步完善法律。近年來,國際大牌發起商標跨類保護維權的跨度越來越大,LV還曾把維權物件指向“南京鴨血粉絲湯”店。在消費升級與品牌跨界常態化的今天,跨類保護的“類”與“度”,需要更精細的立法加以規制。這方面,法律界、監管部門可以儘快行動起來。

(作者系第一財經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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