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修改註冊會計師法 以法治方式規範財務秩序

中新社北京6月26日電 (記者 曾玥 謝雁冰)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26日表決透過關於修改註冊會計師法的決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會計

現行註冊會計師法於1993年制定,2014年作了一次修正會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負責人當日在答記者問時介紹,本次修法根據註冊會計師行業發展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以法治方式規範財務秩序,加強監管力度,明確法律責任,充分發揮註冊會計師作為財會監督專業力量在遏制財務和審計造假方面的作用。

此次修法進一步規範執業行為,增加註冊會計師執業的禁止性規定會計。明確註冊會計師不得出具虛假報告;將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且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式或者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或者出具報告的行為增加規定為禁止行為;明確不得冒用他人名義執業;不得采用強迫、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明確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從事的業務範圍。同時,進一步明確被審計單位等應當對提供的會計資料、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向註冊會計師提供虛假的會計資料、檔案。

在完善監管措施方面,此次修法嚴格執業准入,例如增設“監督管理”一章,明確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執業情況,並規定監督檢查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會計

此次修法加大責任追究力度會計。例如將違規出具報告的處罰額度由現行法的最高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提高至10倍;完善資格罰的適用情形,對情節嚴重的,規定部分或者全部暫停業務、吊銷執業許可,直至終身禁業;增設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違反執業禁止性規定,以及委託人、被審計單位等串通、唆使會計師事務所或者註冊會計師出具虛假報告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對被審計單位等向註冊會計師提供虛假會計資料、檔案的法律責任作出指引性規定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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