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基本法律制度 金融法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

證券時報記者 賀覺淵

3月20日,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聯合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草案)》,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法律。草案共11章95條,聚焦完善金融基本法律制度,強化對金融各領域法律法規的協調統領,對涉及金融發展根本性、原則性、方向性問題明確法律要求,為加快建設金融強國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金融實踐創新、理論創新、制度創新持續深入推進,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法律。與此同時,我國金融領域仍然面臨著金融風險隱患多,監管和治理能力薄弱,服務實體經濟質效不高,金融法律體系協調性不足、缺乏基礎性法律規制等問題。

制定金融法是黨中央作出的重要決策部署法律。作為我國金融領域第一部管總的基礎性法律,草案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全面加強金融監管,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著力解決制約我國金融高質量發展的突出問題,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

草案在總則中明確了金融工作方向性總體性要求:強調堅持和加強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法律。確立建設金融強國、有力支撐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立法目的。鮮明體現“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中國特色現代金融體系”等要求。

草案設立中央銀行、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和服務、金融市場、金融基礎設施、金融監管、金融風險處置等專章法律。圍繞推動建設現代中央銀行制度,草案進一步明確中央銀行職能定位,不斷完善科學穩健的貨幣政策體系,積極推動構建宏觀審慎管理體系,維護人民幣幣值穩定和金融穩定。

草案規範了金融機構行為活動,要求對金融機構准入、經營、退出實施全週期管理;明確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重大事項變更須經批准法律。同時規定,金融機構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干涉。

圍繞推動建設多樣化專業性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體系,草案明確,國家支援金融產品和服務依法創新法律。開展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不得以創新名義牟取不當利益或者規避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的規定。

在最佳化金融市場體系功能方面,草案明確了金融市場基本功能、交易原則,健全金融市場穩定機制;建立健全金融基礎設施運營主體風險管理制度,強化金融基礎設施履約保障法律。草案還提出,建立健全金融市場風險快速反應機制,穩妥應對市場異常波動、市場恐慌、流動性枯竭等重大風險。

為規範股東、高管等“關鍵少數”行為,草案強調,上市公司應當依法、合規、誠信經營,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法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等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或者控制地位,或者濫用經營管理權,損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等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

著眼於全面加強金融監管,草案明確金融各領域監管職責和央地監管分工,並建立兜底監管機制,實現監管全覆蓋;完善金融消費者、投資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法律。同時,草案對監管協同、履職保障和追責問責提出明確要求。

圍繞健全金融風險處置機制,草案提出,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明確風險處置責任分工,完善風險處置措施,強化風險處置資源保障,有效化解處置金融風險,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法律

在統籌金融高質量發展和安全方面,草案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要求切實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推進金融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反洗錢監管制度,提高金融安全保障能力法律。草案提出,建設完善安全、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推動投資和融資協調發展,支援中長期資金入市,增強資本市場內在穩定性。

草案進一步強化法律責任,加大對金融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加強制度約束法律。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金融違法活動中獲取利益,如有違法所得,除依法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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