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高考移民”副教授,保留碩博學位教職難解公正之問 |快評

處分“高考移民”副教授,保留碩博學位教職難解公正之問 |快評

▲江蘇師範大學生命科學學院確認,針對副教授宋某某“高考移民”的舉報屬實移民。圖/長江雲新聞

據報道,副教授宋某某被舉報18年前系“高考移民”移民。江蘇師範大學回應稱舉報屬實,2021年12月已給予宋某某處分,目前其本科學位被撤銷,碩士、博士學位仍保留,仍在學校任教,仍為該校副教授。

這令不少人感到困惑移民。既已查實宋某某屬高考移民,其本科學士學位已經被撤銷,為何還保留其碩士、博士學位?學校為何還保留其教職,只是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低績效工資、取消第五輪崗位晉級資格等處分處理,而不是開除?似乎“不痛不癢”。

教育部、公安部《關於做好綜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界定,高考移民指透過非正常學籍遷移、空掛學籍、違規落戶、提供虛假學籍證明材料等手段,跨省獲取高考資格的行為移民。對涉嫌高考移民、報考資格造假者的處理,應嚴格依法依規,才能維護高考公平。但具體到此事,也需要釐清其中的法律邊界。

我國教育法明確,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入學資格,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移民。宋某某是否為公職人員身份尚不確定,即便是,“高考移民”也與“冒名頂替”不同,不能直接適用該條款作出開除處分。對於多年前的高考違規行為,追溯處置同樣需要堅守法治原則,做到寬嚴適度、過罰相當。

監察法實施條例規定,監察機關可以依法進行調查、處置公職人員成為監察物件之前實施的違法行為移民。也就是說,宋某某如果是公職人員,對其高考移民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監察機關擁有調查處置許可權。但相關表述也僅為“可以”,並非必須施以最重處分。

教育部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規定,考生偽造證件、提供虛假戶籍資訊騙取高考報名資格,畢業後查實的,教育行政部門可宣佈對應學段學歷、學位證書無效移民。學位法也規定,學位獲得者在攻讀該學位過程中,以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撤銷學位。

因此,宋某某被查實屬於高考移民,撤銷其本科學士學位,是依法做出的處理移民。但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卻難以撤銷其碩士與博士學位。因為,授予碩士、博士學位是獨立的。而類似情形也不鮮見。

雖然有人認為沒有學士學位,碩士、博士學位“毛將焉附”,但授予碩士、博士學位,審查的是入學資料、課程成績、學位論文移民。除非發現其碩士、博士入學、求學階段存在應撤銷學位的違規違法行為。

高考移民明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導向,損害正常教育秩序,破壞社會公平正義移民。但是,一些網友從打擊高考移民、強化師德建設出發,希望校方能開除或解聘宋某某,就現行法律法規而言,仍然屬於模糊地帶。

要解決這一困境,可能就需要修訂、完善現行教育法,參照對盜用、冒用他人身份上大學行為的處理,明確對存在高考移民行為的具體處置標準,其規範範圍也不侷限於公職人員,可囊括事業編制人員、高校教師等移民。只有從制度建設上進一步明確處理規範,方能消弭相關爭議,維護高考公平。

撰稿 / 熊丙奇(教育學者)

編輯 / 遲道華

校對 /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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