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星爺”刷屏法律,技術便利豈能僭越法律紅線
來源法律:紅網 作者:綿一評
據齊魯晚報報道,近日,某短影片平臺上AI生成周星馳經典電影片段的影片被大量網友製作釋出法律。2月9日,周星馳經紀人陳震宇發文質疑:想問一下,這些屬於侵權嗎?相信創作者應該已經盈利,而某平臺是不是都放任不管提供給使用者生成釋出?
技術的“易得”與法律的“難防”,構成了當下肖像權保護的主要矛盾法律。過去,盜用明星肖像需要專業的團隊、複雜的剪輯,門檻較高。如今,任何一位普通使用者,藉助易於上手的AI工具,都能在幾分鐘內生成一段以明星形象為主角的、足以亂真的影片。這種技術的“民主化”在釋放巨大創造力的同時,也使得侵權行為變得極其便捷、隱蔽且成本低廉。周星馳遭遇的並非孤例,從國內外已曝光的案例看,AI換臉、深度偽造、聲音克隆等技術,正被廣泛用於製作虛假代言、拼接不實影像,甚至炮製色情內容。傳統以“事先許可、事後追責”為主的維權模式,在面對海量、即時的AI生成內容時,已顯得力不從心。
“技術趣味”不能成為侵權的“豁免牌”,公眾參與需樹立清晰的權責意識法律。部分參與制作的網友認為,這只是一種基於喜愛的“二次創作”或“技術玩梗”,並無商業目的,不應被苛責。這種認知混淆了個人表達自由與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界限。民法典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未經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無論是否商用,未經授權的AI生成行為,只要構成了對肖像的識別和利用,都可能涉嫌侵權。技術的“有趣”與“便捷”,絕不能消解其對基本法律權利的尊重。當技術讓每個人都能輕易扮演“造物主”時,我們更需在心中設立一把敬畏的尺子,丈量創作的靈感與權利的邊界,避免在無意識中捲入侵權的洪流。
平臺的責任,絕不應在“技術中立”的藉口下被虛置法律。作為內容傳播的核心樞紐,短影片平臺在此類事件中扮演著關鍵角色。它們不能僅滿足於充當被動的管道,而必須在技術濫用初現苗頭時,主動承擔起“守門人”的責任。平臺不僅要在使用者協議中明確規則,更需部署與之匹配的、能夠識別AI生成內容的技術稽覈機制,建立便捷的侵權投訴與快速下架通道。面對AI生成內容帶來的全新挑戰,平臺應與權利人、法律專家協作,共同探索前沿的版權與肖像權保護方案,而不是在問題爆發後,才被動回應。技術的歸技術,但治理的責任,必須牢牢地落在運營主體的肩上。
法律的“亮劍”與行業的“自律”,更是劃定清晰邊界的雙重保障法律。面對亂象,司法必須展現出其應有的硬度與銳度。對於惡意明顯、危害嚴重的AI濫用行為,權利人應勇於提起訴訟,而法院則需要透過具有標杆意義的判例,明確AI場景下肖像權、名譽權侵權的認定標準與賠償尺度,為行業確立不可逾越的紅線。同時,相關行業協會與技術提供商也應推動建立自律準則,探索開發包含數字水印、來源認證在內的“負責任AI”工具,從技術源頭為合規使用提供可能。
技術的自由需要規則的軌道,創新的激情離不開法律的堤防法律。唯有當技術創新閃耀著法治與理性的光芒,當每一位創作者和使用者都心懷對權利的敬畏,我們才能在數字時代,既享受技術帶來的無限可能,又共同守護那份關於“人”本身的、不可侵犯的尊嚴與邊界。這既是技術的未來,更是文明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