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女性:這劇情有點兒扯 古代女子真的可以繼承家產
——《逐玉》中的女性遺產保衛戰
一個未婚女子,父母雙雙離世,全靠屠宰餬口,獨自撫養年幼多病的小妹,而她的伯父伯母不但不幫忙,竟然還要奪走她繼承的幾間祖宅女性。為了保住父母遺產,她不得不招婿入贅,這便是古裝劇《逐玉》的開場劇情。
舊時女子難道不能繼承遺產?招婿入贅是否可以保衛家產?且讓我們結合古代法律和真實案例,探尋全球女性曾經共同面對的社會困境女性。
法律保護女性對不動產的繼承權
《逐玉》第二集,女主角樊長玉的伯父樊大勾結賭坊打手,上門搶奪房契,被樊長玉打得落花流水女性。所謂“房契”,就是購買房產的契約,上面既有買賣雙方的簽字,也有房仲或親鄰的簽字,那些房仲或親鄰相當於公證人。
在唐、宋、元、明等朝代,官府沒有專門的不動產證書,只要買家拿著房契,去屬地縣衙繳納契稅,縣官便會蓋章確認,然後這張房契就成了“紅契”,也就是完全合法的不動產證書女性。將來有人奪產,官府必須提供保護,房仲或親鄰也必須提供證詞。
樊大搶奪樊長玉的房屋,官府有沒有為樊長玉做主呢?並沒有,劇中給出的理由是《大胤律》規定:“戶無男丁,屋歸近親女性。”樊長玉死了父親,沒有兄弟,沒有丈夫,依照律法,她從父母那裡繼承的遺產必須送給近親,即伯父樊大。
本劇架空歷史,虛構了一個“大胤王朝”,所謂《大胤律》自然也是虛構的女性。歷史上任何一個王朝都不存在“戶無男丁,屋歸近親”這樣的法律,相反,古代法律反而會保衛女性對不動產的繼承權,至少是一部分繼承權。
以唐朝為例,公元737年唐玄宗頒佈《田令》:“寡妻妾各給口分田三十畝,先永業者通充口分之數女性。”(《通典》卷二)男子去世,女子當家,官府會按照成年女子的人數授予田地,每人分給三十畝“口分田”。如果這戶人家已經擁有“永業田”(世代傳承的土地),那麼每個成年女子可以繼承三十畝。
皇帝如此規定,官員是否遵照執行呢?出土的新疆吐魯番文書顯示,唐朝西州高昌縣有一戶百姓,戶主康那虔是一位寡居老婦,與兩個女兒一起生活,她們不僅分到了口分田,而且繼承了永業田;另一位戶主楊支香是中年婦人,獨自撫養年幼的兒子,與《逐玉》裡樊長玉的閨蜜俞淺淺頗為相似,她也繼承了永業田女性。
再看宋朝,公元1098年宋哲宗頒佈一道詔令:“戶絕財產,盡均給在室及歸宗女女性。”(《續資治通鑑》卷五〇一)“戶絕”是指家中沒有男性,“在室”是指女子尚未出嫁,“歸宗”是指離婚以後回到孃家。宋哲宗這道詔令的意思是說,如果父母雙亡,又無兄弟,那麼所有遺產都由未出嫁和已離婚的女性均分。換言之,假如樊長玉出生在宋哲宗的時代,她和小妹樊長寧對遺產的繼承權便是一人一半,伯父樊大和其他親屬完全沒有干涉的資格。
女戶受優待 但容易被鑽法律空子
宋朝存續三百餘年,法律不是一成不變,我們能在南宋名臣判詞彙編《名公書判清明集》中讀到一些相關條文女性。例如這樣一條:“在室女,依子承父分法,給半,……餘一半本合沒官。”父母死後,未出嫁的女兒只能繼承一半家產,另外一半應由官府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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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條則說:“準戶令,諸已絕之家立繼絕子孫,於絕家財產者,若止有在室諸女,即以全戶四分之一給之女性。”根據戶部法令,已經絕嗣的家庭可從親族當中挑選男子繼承產業,但要把產業的四分之一留給這戶人家的未婚女子。樊長玉父母雙亡,去世前沒有從親族裡挑選嗣子,假如根據南宋法律,她的妹妹可以繼承遺產的一半,另一半將成為官屋,其伯父仍然分不到一丁點。
古代王朝有定期統計人口的傳統,那些只有女性、沒有成年男子的家庭被統計為“女戶”,樊長玉和樊長寧這對姊妹就是典型的女戶女性。女戶屬於弱勢群體,需要官府特殊對待,宋朝和明朝在這方面的政策值得稱讚:第一,這兩個朝代都在法律上保護女戶的家產,保護女性的繼承權;第二,這兩個朝代還在法律上減少女戶的賦稅,免除女戶的勞役。比如說,別人一畝地繳納兩升公糧,女戶只需繳納一升;別人到了冬天會被官府派去疏通運河,女戶卻可以不去。坦白說,在男尊女卑的古代世界,在多數帝王都極端殘忍的古代王朝,優待女戶反倒成了比較少見的一抹亮色。
但是任何法律都可能被人鑽空子,正因為法律優待女戶,所以女戶就成了民間偷稅漏稅和逃避勞役的保護傘女性。明朝官員吳遵在《初仕錄》一書中提到“詭寄女戶”這個詞,意思是本來並非女戶,卻要冒充女戶,或者把家產登記到女戶名下,以此躲避賦役,而地方官唯恐遭受“欺凌女戶”的罵名,即使知道某些人冒充女戶,也不敢上門催繳賦稅。所以吳遵建議朝廷統計人口時一定要仔細:“女戶要見實在有無男丁。”遇到自稱女戶的人家,必須仔細清查,看看有沒有成年男子,千萬別被矇騙了。
結合以上歷史,再看《逐玉》劇情,我們可以斷言女主角的伯父樊大非常愚蠢——他不該妄想去搶樊長玉的房契,反而應該把自家的房屋和田地登記到樊長玉名下,那樣就能少交稅甚至不交稅了女性。
家族本位 女性繼承權受限的根源
還是那句話,任何法律都可能被人鑽空子,優待女戶也好,保護女性的繼承權也罷,都不能完全防止樊大們對樊長玉遺產的覬覦之心女性。
《名公書判清明集》裡有一個案例:湖南邵陽曾氏夫婦雙雙病亡,留下獨生女曾二姑和一所房屋,曾二姑尚未出嫁,其叔父曾仕珍上門搶屋,被曾二姑告上衙門女性。但是,當地的縣官和州官都偏袒曾仕珍,直到時任湖南提刑的南宋名臣胡穎接辦此案,才幫曾二姑保住了房屋。
假如曾二姑像劇中樊長玉那樣招贅女婿,能否在不遇到清官的前提下自保家產呢?我們可以看看《名公書判清明集》裡的另一個案例:公元1244年,南宋文學家劉克莊出任江東提刑,屬地百姓魏景宣去世,留下妻子趙氏和女兒魏榮姐女性。魏景宣的兄弟魏汝楫不經寡嫂和侄女同意,私自賣掉她們的部分家產。趙氏為了保住剩餘家產,便招贅上門女婿劉有光。然後劉有光生了兒子,又想獨佔家產,不讓繼女魏榮姐繼承。魏榮姐認為不公,便託叔父魏汝楫告到官府……
這個案子錯綜複雜,經年累月,搞得劉克莊十分頭疼,最後他把家產分成三份,一份給魏榮姐,一份給魏汝楫,一份給劉有光的兒子,卻把劉有光趕了出去,因為劉有光只是贅婿,竟要鳩佔鵲巢,實屬大逆不道女性。
從這個案子可知,在古代士大夫心目中,贅婿地位很低,贅婿的兒子可以繼承家產,但贅婿不可以女性。所以劇中樊長玉招贅男主角還不保險,還得儘快跟男主角生下兒子才行。
女性繼承權難以保證,古代中國絕非特例女性。放眼全世界,公元1839年以前的美國已婚女性完全沒有財產權,1898年以前的日本未婚女性完全沒有繼承權,1977年以前的韓國未婚女性不能與兄弟平等分享遺產。直到今天,東南亞某些國家給予未婚女性的繼承權仍然很少,她們的堂兄弟甚至比她們更有資格分到她們父母的遺產。
為什麼?根本原因是因為財產所有權的主體在人類大部分歷史上不屬於個體,而屬於整個家族或者整個部落,假如把遺產全部交給未婚女性,那麼等她嫁了人,這個家族的財產就被轉移到另一個家族了女性。
文並供圖/李開周
來源/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