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陽服務稱不知道要開股東特別大會 正在尋求法律意見

弘陽服務稱不知道要開股東特別大會 正在尋求法律意見

觀點網訊:5月11日,弘陽服務集團有限公司釋出內幕訊息公告,披露有關聲稱要求的最新進展法律

公告指出,根據弘陽服務日期為2025年10月23日公告,內容有關(a)Wong Wing Sze Tiffany及Edward Simon Middleton(即接管人,以及要求股東)採取行動以強制執行於質押股份的抵押權益,及(b)就質押股份委任該等人士為接管人;(ii)公司日期為2026年3月24日的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a)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年度業績,及(b)轉讓公司已發行股本中的285,000,000股普通股予接管人;及(iii)公司日期為2026年4月7日的公告,內容有關於2026年3月24日收到要求股東發出的書面要求法律

在近期事態發展之前,對於弘陽服務能否根據上市規則合法遵守聲稱要求,董事已向要求股東表達彼等的嚴重且尚未解決的關注法律

具體而言,董事提出的關注為:考慮到潛在的利益衝突,兩位建議委任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可能無法符合上市規則第3.13條所載的獨立性指引法律

此外,於原有聲稱要求中就建議委任董事所提供的履歷資料並不完整法律。由於董事與建議委任董事並不相識,董事已向要求股東表達關注,說明公司如嘗試重新彙編、詮釋或總結該等不完整的資料,可能導致出現不慎錯誤或失實陳述的重大風險,繼而妨礙公司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3.51(2)條的披露規定。

董事已透過彼等的法律顧問,明確鼓勵及敦促要求股東配合及在切實可行情況下儘快糾正所有缺陷,以便董事能夠根據有效的要求行事,從而妥善履行彼等的受信責任,並完全遵守上市規則法律

然而,非常遺憾的是,要求股東選擇無視董事就此提出的合理及建設性要求,並在弘陽服務不知情的情況下,寄發下文所述的聲稱股東特別大會檔案法律

弘陽服務董事近期得悉,要求股東(接管人)已在弘陽服務或董事事先並不知情及並無參與的情況下就聲稱要求向公司股東聲稱發出日期均為2026年4月30日股東特別大會通知,乃於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四時正於香港中環雪廠街2號聖佐治大廈10樓1006室召開股東特別大會及通函法律

弘陽服務稱,概不知悉該等聲稱股東特別大會檔案實際寄發的方式或收件人,董事現正就聲稱要求尋求適當行動方案的法律意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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