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租房租住標準新規:不得按床位出租、單間租住不得超過2人!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近日印發

《關於明確成都市租賃住房租住標準

進一步加強住房租賃管理工作的通知》

從明確租賃住房租住標準

落實租住標準租房,規範各方行為

強化分工協作租房,形成監管合力

完善處理流程租房,強化協同聯動

四個方面出臺政策措施

明確成都市租賃住房租住標準

加強住房租賃管理工作

一起來看

關於明確成都市租賃住房租住標準

進一步加強住房租賃管理工作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住房租賃條例》(國令第812號),進一步規範全市住房租賃活動,根據《四川省流動人口資訊登記辦法》(省政府令第279號)、《成都市社羣發展治理促進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就明確我市租賃住房租住標準、加強住房租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租房

一、明確租賃住房租住標準

(一)最小出租單位租房。以原始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隔斷室內空間出租,不得按床位出租;起居室(廳)不得單獨出租,廚房、衛生間、陽臺、過道、地下室、儲藏室、車庫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間,不得單獨出租用於居住。

(二)單間租住人數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積租房。租賃住房單間租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且單間人均租住使用面積不得低於4.5平方米(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以及醫療護理等特殊情況的除外)。

二、落實租住標準租房,規範各方行為

(一)出租人租房。出租人出租住房不得違反本通知明確的租賃住房租住標準,並按規定辦理住房租賃合同備案、如實登記承租人及實際居住人資訊;出租人應當加強集中出租管理,集中出租住房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達到5間以上或者出租住房居住使用人達到10人以上的,應當建立管理制度,建立資訊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相關登記資訊按規定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適用本通知有關出租人的規定。租賃當事人完成住房租賃合同備案的,市住建局將備案資訊共享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登記資訊不再重複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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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產經紀機構租房。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釋出違反租賃住房租住標準的房源資訊,不得為不符合租賃住房租住標準的住房提供經紀服務。

(三)網際網路平臺租房。網際網路平臺應當核驗房源資訊釋出主體資格和房源必要資訊。網際網路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資訊釋出者釋出的房源資訊不符合租賃住房租住標準的,應當依法採取刪除相關資訊等必要措施,儲存相關記錄,並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和網信部門報告。

三、強化分工協作租房,形成監管合力

(一)市級加強統籌指導租房。市住建局負責住房租賃行業監督管理,研究制定住房租賃管理相關政策,建設完善我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完善住房租賃行業信用評價機制。市公安局統籌負責租賃住房的流動人口資訊登記等治安管理工作。市委網信辦、市城管執法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二)屬地落實監管責任租房。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住房租賃管理,可委託實施單位承擔住房租賃管理的支援輔助等具體工作。委託的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各區(市)縣推行“街鎮吹哨、部門報到”工作機制,確保問題隱患及時發現、快速處置。

(三)強化行業自律管理租房。住房租賃相關行業組織應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管理,開展行業糾紛調解,加強風險提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四、完善處理流程租房,強化協同聯動

(一)發現租房。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時對網格員、物業服務人報送的住房租賃違法違規情況及群眾的投訴舉報進行記錄,聯絡所在區(市)縣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二)核實租房。相關部門收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報告後,應及時組織核實。公安機關負責核實租住人員資訊;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人員資訊和測算面積,負責認定其是否違反我市租賃住房租住標準。

(三)整改及處罰租房。對核實違反租賃住房租住標準的,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並依法採取記錄信用檔案、公開曝光等措施;同級城管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五、其他事項

本通知適用範圍為城鎮國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賃活動租房。直管公有住房、單位自管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賃活動以及民宿等按日或者按小時計費的住宿經營活動不適用本通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通知自2026年8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轉自 | 成都住建

來源租房:四川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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